人民網北京4月27日電 據國家旅游局網站消息,4月27日,國家旅游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不合理低價游”專項整治行動中查處的20起典型案件。
20起案件中,涉及不合理低價游案件10起,未簽訂旅游合同案件5起,指定購物場所案件2起,其余3起分別為擅自增加自費項目、非法轉讓經營許可以及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以上處罰結果均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記錄,並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166家違法違規企業受罰 依法治旅從嚴從快
在持續半年的整治“不合理低價游”專項行動中,國家旅游局嚴打不合理低價產品、嚴查合同簽訂、嚴管購物場所,建立專門台賬,實行挂牌督辦,責成相關省區市旅游主管部門依法嚴查旅游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166家,處罰金額485萬元。
此次公布的20起典型案件,處罰金額最高的為海南省海口新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該公司以總計3840元的價格,組織了由34名游客參與的“海南三天二晚游”,而該團隊在旅游過程中的實際消費金額為15276.55元。對此,海南省旅游委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旅行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其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石某某處以2萬元罰款。
另一起不合理低價游案件中,雲南天循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明顯低於成本的每人600元團費,組織“昆明-大理-麗江-西雙版納七晚八天游”。昆明市旅發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給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等規定,給予雲南天循國際旅行社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並處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國家旅游局有關負責人指出,此次通報的20起典型案件,是在國家旅游局督查督辦下,地方旅游主管部門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和《旅游法》等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企業作出的處罰。案件查處中,各地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對當事人主要違法事實、案件性質、處罰意見以及法律依據等都有清晰認定,充分體現了依法治旅的力度和成效。
督辦與自查雙管齊下 國家地方上下聯動
此次專項整治中,國家旅游局以問題為導向,突出重點,督查結合,與各地聯動,實現了市場整治“全國一盤棋”。國家旅游局抽調全國旅游質監執法人員組成工作組,會同各地旅游主管部門,以旅游者投訴為重要線索來源,嚴查旅游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與此同時,各地也按照國家旅游局的部署和要求,積極自查自糾,主動作為不護短。
此次公布的涉及海南的兩起典型案件,均是由海南省旅游委根據游客投訴或檢查中發現的線索,經查証核實后作出的處罰。
此次整治行動中,北京市啟動了史上規模最大的旅游市場秩序暗訪活動,100多名工作人員分為數十個小組,通過實地參團,對導游領隊、旅行社以及酒店服務、景區管理等進行暗訪記錄,並將調查結果提供旅游部門。此次對北京日游金航國際旅行社的處理,就是北京市旅游委執法人員在對水關長城進行檢查中,發現該社組織的“一日游”團隊未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北京市旅游委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該旅行社處以三萬元罰款。
露頭就打不手軟 持續發力不鬆勁
整治行動開展以來,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旅游市場秩序“頑疾”,國家旅游局掀起旅游市場秩序整治風暴,市場上“不合理低價產品”受到明顯抑制。今年春節過后,國家旅游局繼續緊盯擾亂市場秩序重點問題,聯合公安部、工商總局,在全國范圍內對旅游重點地區的重點問題組織開展重點整治“春季行動”,重拳出擊懲戒旅游違法違規行為,目前共檢查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504家,立案146起,對查証屬實的,將給予嚴厲處罰。
國家旅游局表示,查辦案件是鏟除市場頑疾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國家旅游局對“不合理低價游”堅決採取零容忍態度,做到投訴一起,嚴查一起,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始終保持市場整治高壓態勢。
據悉,今年國家旅游局將繼續加大依法懲處力度。強化案件督辦,對各地專項督查不設時限、不走過場、以實效為考量指標﹔對“不合理低價游”問題嚴重的省份列入全國旅游市場“重點監管區”﹔對已經督查的省份將適時“回頭看”,組織力量再督查,發現問題,絕不姑息。
此外,國家旅游局正積極探索建設全國旅游市場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不誠信經營“黑名單”升級,建立旅游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完善旅游消費警示制度和守法誠信褒獎機制,讓企業付出違法違規代價。
附:20起典型案件
第一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雲南天循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每人六百元的團費組織“昆明-大理-麗江-西雙版納七晚八天游”,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昆明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雲南天循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並處二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昆明樂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七百元的團費組織“昆明-騰沖-瑞麗五晚六天游”,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昆明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雲南天循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五天,並處二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海口新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海南三天二晚游”,接待三十四名旅游者的團隊,實際收取團款共計三千八百四十元,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海南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旅行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海口新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三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石某某處以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四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昆明飛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組織“昆明-大理-麗江五晚六天游”,以每人六百元的價格支付地接社團費,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西安市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昆明飛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責令停業整頓十五天,並處二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負責人程某某處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例,不合理低價游案。經查,黑龍江省鬆花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七十元的團費組織“亞布力一日游”過程中,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擅自增加自費項目,強制旅游者消費,屬於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哈爾濱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鬆花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停業整頓三個月,並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李某某處五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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