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通報顯示:7月至今27人被認定對抗組織審查

2016年08月09日08:04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中紀委通報顯示:7月至今27人被認定對抗組織審查

  近年來,對抗組織審查逐漸成為中央紀委通報違法違紀黨員干部的關鍵詞。

  隨著反腐敗的常態化以及從嚴治黨的深入,個別違法違紀黨員干部開始擔心被審查,於是,採取轉移隱匿証據、他人訂立攻守同盟以及在談話中不如實向組織說明情況等方式,對抗組織審查。

  《法制日報》記者對7月1日至8月7日期間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的通報進行了統計,結果顯示,近一個多月來,共有27名違法違紀黨員干部被認定對抗組織審查。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看來,違法違紀黨員干部對抗組織審查,是非常嚴重的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

  27人對抗組織審查

  8月5日,中央紀委網站一則典型案例通報顯示,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自治區公安廳原副巡視員韋寧賢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韋寧賢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轉移、隱匿証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此前的7月28日,中紀委網站通報稱: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山東省濟南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楊魯豫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通報稱:經查,楊魯豫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在上述中央紀委通報的典型案例中,被通報的黨員干部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對抗組織審查。

  記者對7月1日至8月7日期間,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的典型案例統計梳理發現,在對抗組織審查的名單上,共有27名違法違紀黨員干部。

  從單位性質來看,黨政機關領導干部20人,國有企事業單位7人。

  從行政級別來看,20名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中,省部級4人,廳級11人,處級5人。

  從地域劃分來看,山西省1人,遼寧省2人,湖南省4人,西藏自治區2人,天津市1人,貴州省1人,山東省6人,河北省5人,安徽省1人,四川省1人,湖北省2人,廣西壯族自治區1人。

  從對抗組織審查的方式來看,有黨員干部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的,有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有干擾巡視工作的。

  從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的27起典型案例來看,對於對抗組織審查並沒有太多細節描述,其表述基本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實踐中,違法違紀黨員干部對抗組織審查的方式,主要包括打探消息、隱匿証據、與利益相關人員串供訂立攻守同盟等。

  多人干擾巡視工作

  近日,天津市教育科學研究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武紅軍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據天津市紀委消息:經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紀委對天津市教育科學研究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武紅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武紅軍違反政治紀律,公開發表反對中央精神的言論,干擾巡視工作,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出國旅游,私車公養。

  8月2日,北京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了對24家市屬黨政機關、高校的專項巡視反饋情況,其中提到,個別單位和干部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干擾巡視工作。

  7月1日至8月7日期間,中央紀委監察部通報的典型案例中,有兩次提到了干擾巡視工作。

  不難發現,干擾巡視工作已被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的一種形式。

  事實上,此前關於干擾巡視工作能否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問題存有爭議。之后,中紀委發文對此予以明確。

  中紀委發文明確表示,在執紀審查實踐中,我們對干擾巡視工作的一些典型行為,已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性質。如在巡視組巡視期間,有的黨員通過打探巡視消息,提供虛假材料,甚至模擬巡視談話等方式干擾巡視工作。我們認為,該行為的根本目的是為防止組織發現其違紀問題,逃避組織查處,因此在本質上也屬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應依據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行為人相應黨紀處分。

  今年1月1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實施,其中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証據的﹔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証據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員的﹔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這意味著,如果有任何以上一種行為,均被視為對抗組織審查。

  在庄德水看來,新條例是黨組織對黨員在忠誠老實方面的政治性要求,體現了“黨紀嚴於國法”的黨內審查特色。

  針對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定性問題,新舊條例有個演變過程。

  2003年施行的《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將此類行為稱之為“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並沒有規定為獨立的違紀行為,而是作為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節在總則中予以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則把此類行為表述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在分則中單獨作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予以認定,對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因此,如果被審查人的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為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節認定﹔如果其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發生或延續至2016年1月1日后,對該行為應單獨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與其他違紀行為合並處理。

(責編:龔儀(實習生)、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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