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企業防治土壤污染的責任有哪些?
企業責任包括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開展企業用地土壤環境監測﹔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
21、農藝調控包括哪些具體措施?
在土壤污染防治中,農藝調控是指利用農藝措施對耕地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進行調控,減少污染物從土壤向作物特別是可食用部分的轉移,從而保障農產品安全生產,實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農藝調控措施主要包括種植重金屬低積累作物、調節土壤理化性狀、科學管理水分、施用功能性肥料等。
22、為什麼要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23、什麼是風險管控?
對農用地而言,風險管控主要是指通過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換林還草,以及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確保農產品特別是糧食安全。
對建設用地而言,風險管控主要是指通過對污染地塊設立標志和標識,採取隔離、阻斷等措施,防止污染進一步擴散﹔劃定管控區域,限制人員進入,防止土壤擾動﹔通過用途管制,規避隨意開發帶來的風險。
24、土壤污染風險主要有哪些?下一步將採取哪些管控措施?
土壤污染的風險主要包括:一是耕地污染影響農產品質量。土壤污染影響農作物生長,造成減產。農作物可能會吸收和富集某些污染物,影響農產品質量,給農業生產帶來經濟損失﹔長期食用超標農產品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二是危害人居環境安全。住宅、商業、工業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可能通過經口攝入、呼吸吸入和皮膚接觸等方式危害人體健康。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就直接開發,會給有關人群造成長期的危害。三是威脅生態環境安全。土壤污染影響植物、動物(如蚯蚓)和微生物(如根瘤菌)的生長和繁衍,危及正常的土壤生態過程和生態服務功能,不利於土壤養分轉化和肥力保持,影響土壤的正常功能。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發生轉化和遷移,繼而進入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氣環境,影響其他環境介質,可能會對飲用水源造成污染。
下一步採取的管控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對輕中度污染的土壤,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採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對重度污染土壤,嚴格管控其用途,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二是實施建設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供地管理和土地開發利用管理。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化工、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根據調查評估結果,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
25、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內容是什麼?
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是指採用概率方法對土壤污染造成的某種危害后果出現的可能性進行表征。土壤污染風險通常可分為健康風險和生態風險兩大類。健康風險是指人體暴露於污染環境而導致傷害、疾病或死亡的可能性。生態風險是指土壤污染物對生態系統中的某些要素或生態系統本身造成破壞的概率或可能性。
26、現階段對重度污染耕地為什麼採用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而不是治理與修復?
基於目前的經濟技術水平,對重度污染耕地進行治理與修復,資金投入大,時間周期長,並可能對土壤功能造成嚴重破壞。考慮到我國耕地資源有限的基本國情,對重度污染耕地採取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既充分利用了土地資源,又避免了產出超標糧食的風險。
27、如何從城鄉規劃環節防范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的風險?
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實施規劃管理的基本依據。城鄉規劃工作將在兩個環節上,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污染地塊開發利用風險的防范:一是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法定規劃時,合理安排工業用地布局,特別是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三類工業用地,要按照相關標准,預留安全防護距離。二是在舊城有機更新過程中,加強對工業企業搬遷改造后的用地管理,尤其是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有污染風險企業用地,並擬將用地性質改變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需要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對土壤環境情況進行調查評估,評估結果達到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准的地塊,方可進入用地程序。
28、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責任怎樣界定?
《土十條》明確提出,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責任界定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29、針對污染地塊開發利用和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土十條》有何應對措施?
《土十條》對污染地塊開發利用和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污染地塊開發利用方面,嚴格實施建設用地准入管理,一是建立污染地塊開發利用前的調查評估制度。二是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的,要劃定管控區域,採取風險管控措施。三是落實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監管責任,將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
在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方面,一是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二是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三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四是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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