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三縣數千萬庫區移民款被外借 疑遭非法挪用

2016年05月16日07:57  來源:京華時報
 
原標題:廣西三縣數千萬庫區移民款被外借 疑遭非法挪用

廣西三縣數千萬庫區移民款被外借疑遭非法挪用

岩灘水電站上游。京華時報記者懷若谷攝

  近日,京華時報記者接到廣西河池市大化縣、巴馬縣、東蘭縣庫區移民舉報,稱該三縣的岩灘庫區移民資金在上世紀90年代至2006年之間,被外借3000余萬元,僅有一小部分收回。截至昨晚記者發稿時,這三縣官方均未對借款及還款具體數額給出回應。

  當地政府給移民的回復稱,借錢依據國務院有關文件,是為了移民的生產、生活安置,但法律專家認為,若該錢款用於這些項目則不存在借貸行為,直接撥付使用就可以,律師也稱此事中相關黨政機關人員涉嫌犯罪,呼吁檢察機關介入調查。

  大化縣

  庫區資金外借近2000萬元

  岩灘水電站位於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大化縣境內,至今已投產發電24年,是華南和廣西電力系統中容量最大的調峰調頻主力電站。河池市有大化縣、東蘭縣、巴馬縣、天峨縣、南丹縣的22個鄉鎮的907個村民小組被岩灘庫區淹沒。

  當地移民向記者提供了大化縣《借用岩灘庫區資金情況》表格,其中有17名借款人,借出金額共計2023.2萬元,還款50萬元。

  移民舉報的內容顯示,大化縣原移民局局長藍標球從庫區資金中借了780萬元,用於“北海市房地產開發”。

  記者聯系上大化縣移民局原局長藍標球,他稱,借款780萬元一事發生在1997年前后,借錢並非用於他個人的事,當時他是大化縣移民局局長,大化縣岩灘庫區有269戶、1428名移民搬遷到北海市的金星農場(音)生活,“是國家組織搬遷的,當時金星農場辦一個房產項目,資金不夠,因為他們答應幫助我們安置移民,我們就借給他們了”。“好像沒有收回來,至少我2002年退休之前是沒收回來”。

  他同時稱,移民局當時確實往外借了很多資金,讓其他人辦廠,“當時的項目很多,有的辦企業,有的用於移民安置,各種各樣”。

  曾任大化縣乙圩鄉武裝部部長的巫善英稱,當時自治區、河池市的相關政策允許他們借用岩灘庫區資金發展當地經濟,他在1996年時曾從移民局岩灘庫區資金借出5.8萬元,用於武裝部的以勞養武林場投資,但因市場行情不好,效益不佳。

  巫善英稱,當時他們也是為了發展經濟,“沒人帶動就沒人做事,我們就是領頭抓生產。林場現在效益也還算可以,如果資金管理部門追款,還是能還得起的”。

  此外,舉報材料顯示,原大化縣乙圩鄉黨委書記韋盛平借款62萬元,用於個體林場,至今未還款。5月7日,記者在大化縣紅河路朝陽巷找到了韋盛平的兒子,他稱父親已去世多年,他對此事不知情。材料顯示,原乙圩鄉鄉長覃金章也借款80萬元,用於乙圩鄉紅都石材廠。5月7日,找到覃金章在大化縣紅河路朝陽巷的一處旅館,旅館老板稱,她從覃金章處承包該旅館,覃金章患有腦梗、半身不遂,說話也說不好,其家人謝絕訪客。

  大化縣移民局一名工作人員証實了上述材料內容。

  記者還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找到了大化縣乙圩鄉果好村村民覃飛康,相關文件顯示其從岩灘庫區資金借支40萬元,用於投資個體林場。但覃飛康稱,他當年雖然從村裡租來一塊山林地的20年使用權,種植杉樹,但他並未拿到這40萬元,“1994年開始,租了20年,本來可以借到這筆錢,但1995年的時候縣政法委找到了我,說有人反映我借這錢屬於違規,找我了解情況,后來這筆錢也就沒到我這裡”。他稱,林場啟動資金有20多萬元,由他和他的幾個兄弟聯合出資。而大化縣移民局內部人士証實,確有覃飛康借款40萬的相關手續。

  工作人員稱借款有政策支持

  記者找到大化縣移民局一位參與過借款處理工作的工作人員。他表示,當時借錢的有企業,也有部分移民,“借去種樹、養魚的都有,目前移民借的基本上沒怎麼還”。

  該工作人員說,對於當時外借及回收資金的具體數額,需查詢移民局的財務報表,“有的收回來了,但不多”。

  “有好多企業也不怎麼景氣,比如原來的縣水泥廠,我們借給他們200萬元,水泥廠倒閉了,資不抵債”。他稱,縣鋁材廠破產后,也未能歸還借的移民局的800萬元。記者調查了解到,當時的借款人叫黃學超,時任大化縣鋁材廠經理、黨支書,后任大化縣副縣長,現已不在大化縣任職。

  據知情人介紹,鋁材廠還向除移民局之外的銀行等其他單位借過款,該廠破產后,地皮、機械等“賣了419萬多元”,安置完企業員工后賠給銀行一部分欠款,再無力償還從移民局等部門借的錢。

  根據前述內容,大化縣移民局至少外借1967.8萬元至今未收回。

  該工作人員稱,據他了解,當時借款給這些單位是有政策支持的,“我們想解決移民就業的問題,就要辦廠,就要借錢。錢不是被自己挪用,而是為了解決庫區移民的就業問題,資金都會有使用計劃。”

  他引述的是國務院1991年1月25日頒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國務院74號令)第9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被征地單位用於恢復和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也可以包干到縣(市),由縣(市)統一安排,用於土地開發和移民的生產、生活安置,但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該工作人員回憶,當時的情況就是包干到縣,由縣統一安排,“意思是不能把這個錢分到農民手上,‘專款專用’就是錢要用在土地開發和移民的生產、生活安置上”。

  他表示,借錢的項目或多或少都會與移民安置沾邊,“有的會牽強一些,有的普通移民想借錢,不知道怎麼借,錢卻借給了一些政府干部”。

  巴馬縣

  借款未達到安置移民目的

  記者掌握的15份巴馬縣借款合同顯示,僅在1991年到1996年間,巴馬縣的外借資金就至少達454萬元。

  以巴馬縣移民局與借款方巴馬鎮政府簽訂的《庫區資金借款合同》為例,借款種類為生產發展周轉金,借款金額為60萬元整,用於開採和加工輝綠岩,巴馬縣移民局收取標准為月3‰的資金佔用費,每年結算一次,資金佔用費隨本金清還。借款時間為1992年8月28日至1997年8月30日,還款資金來源為開採、加工石材銷售收入。同時,合同約定借款方同意長久安置巴馬庫區移民60人。

  合同還約定了違約責任: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月罰5%的違約金﹔借款方如不能按期還款,甲方有權限期追回借款,並以逾期款額收取5%的違約金﹔如借款方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借款安全時,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其余13份合同中也均有3‰、3.1‰、5.1‰不等的資金佔用費,與巴馬縣所略水電站簽訂的50萬元借款合同的資金佔用費一欄劃了橫線。借款時間從1個月到5年不等。

  據2008年前后曾受巴馬縣移民局委托為該局討債的律師黃大學介紹,移民局讓他找10多家借款單位催款,並提供了這些單位的借款合同等材料,因這些單位都在縣城,他在一周內催了一遍,但一分錢都沒收回來,“他們都說當時辦的項目效益不好,成本都收不回來,讓我們想起訴就起訴吧”。

  黃大學稱,這些借款大多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到2008年他催款時,全部已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因借款單位均簽收了催款通知,訴訟時效得以重新計算,他建議移民局立即對相關單位提起訴訟,追回借出的庫區移民資金。

  巴馬縣移民局在2011年12月14日給移民的回復中稱,岩灘水電站蓄水發電以后,根據國務院第74號令,為發展庫區生產、多渠道安置移民就業,各地政府都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安排投資給一些廠、場、個人興辦項目安置移民就業和扶持庫區部分移民搞種植業、工副業。

  該回復稱,當時一些移民也曾得到安置,但因市場行情變化等因素影響,外借資金大多未產生應有的經濟效益和達到安置移民的目的,故出現移民資金的外借挂賬,“單位和個人的借款合同等相關資料我局已經提交給紀檢監察部門和法院,委托法院依法追收,但是由於各種原因,追收效果很不理想”。

(責編:申亞欣、曾偉)

推薦閱讀

【“十三五”,我們這樣走過】市場主體創新步伐堅實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為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指明了方向。“十三五”以來,在一項項惠企政策、改革措施推動下,市場主體實力越發雄厚、活力更加充沛。 【詳細】

服務業實現快速發展|我國教師隊伍建設成就斐然 | 我國控輟保學成效顯著 

【總書記擘畫高質量發展】共享發展,民生改善奔小康     高質量發展,是共享成為根本目的的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全力醫治患者拯救生命、兜牢民生底線?扶貧產業是否落地生根、易地搬遷群眾能否穩定就業?改革發展成果怎樣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眾?總書記在國內考察中訪民情、察民意、問民生,殷殷囑托和深切關懷體現了大黨大國領袖真摯的人民情懷。 【詳細】

開放發展,合作共贏創新局 | 綠色發展,美麗中國邁大步 | 協調發展,補齊短板潛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