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岩灘水電站已投入蓄水發電24年。
縣紀委報黨委后沒下文
巴馬縣紀委文件顯示,早在2011年9月26日,黃勇等巴馬縣180多名岩灘庫區群眾就聯名向巴馬縣紀委反映巴馬縣移民局將庫區移民專項發展資金外借給非庫區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問題。巴馬縣紀委隨后介入調查,並核實到巴馬縣移民局的移民資金外借給非庫區企業單位和個人共計832.4526萬元。
2011年12月20日,經巴馬縣紀委常委會討論,認為縣移民局外借移民資金數額較大、人員眾多、情況復雜,特向巴馬縣黨委報告,請縣黨委研究處理,並列明所略電站借款184萬元、巴馬縣民族醫院韋桂蘭(時任法人代表)借款45萬元、巴馬縣農業局黃照月借款32萬元、巴馬縣檢察院原檢察長劉義庭借款10萬元等事實。
此外,記者還調查了解到,巴馬縣政府辦公室原負責人陳守宣曾借支10萬元移民資金用於辦南寧金馬酒樓,“原安排部分庫區移民就業,已倒閉,政府行為”﹔巴馬縣糖辦原負責人陳瑾曾借支80萬元購蔗種種植﹔巴馬縣蔗糖總公司原負責人覃兆昌借支100萬元種甘蔗建糖廠﹔巴馬縣保健茶廠原負責人肖德祥借支26萬元辦膠股藍茶廠(已倒閉),巴馬縣團委原負責人羅光勤借支4.5萬辦繡花廠(已倒閉),賜福礦泉水廠借支191.9萬元……這些借款數額總計800多萬元。
當年縣黨委是如何做的決定?至今已近5年過去了,這些借款目前還剩多少未追回?帶著這些問題,記者5月10日來到巴馬縣黨委宣傳部,工作人員稱不掌握該情況,讓記者直接採訪縣紀委,但縣紀委辦公室工作人員在請示領導后回復記者稱,當年已將該情況上報,“但當時經過黨委研究,沒有讓繼續查,也就沒有往下查”。
記者當天來到該縣移民局辦公室,工作人員稱局領導不在,記者隨后留下採訪函,希望採訪巴馬縣岩灘庫區資金,具體在什麼時間借給了哪些單位和個人,外借資金數額、收回資金數額,當年外借的資金屬於什麼性質的資金、當年將資金外借的政策依據、外借目的,以及為何至今未能將借款全部收回、有沒有走司法途徑按照借款方違約處理等問題,但至發稿時未獲回復。
東蘭縣
千萬外借資金被指未收回
東蘭縣多位庫區移民稱,他們從當地移民局獲取的信息顯示,東蘭縣也存在將岩灘庫區發展資金外借的情況,借款企業性質多為國營、集體,也有部分借給私人,總計也在千萬元左右。但因大部分企業已倒閉,記者未能完全核實。
記者在5月10日來到東蘭縣移民局想要採訪借款、還款數額等相關問題,辦公室工作人員同樣表示局領導不在,讓記者找東蘭縣委宣傳部。宣傳部工作人員在收下記者的採訪函后向領導請示,並讓記者等消息,“這事情比較敏感,需要縣分管領導批示同意后才能採訪”。但至發稿時,記者仍未獲回復。
東蘭縣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在2014年9月16日給移民的回復文件中稱,1992年初,岩灘水電站蓄水發電以后,根據國務院74號令,為了發展庫區生產,多渠道安置移民就業,探索移民安置的路子,政府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外借部分資金給廠礦企業興辦項目安置移民就業,扶持庫區部分移民發展種植業,部分庫區移民曾得到安置。
回復同時稱,受市場情況變化、經營管理不善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借款行為無法產生應有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沒能達到最終安置移民的目的,出現了移民資金的借出挂賬,“目前,岩灘水電站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劃實施工作正有序開展,該縣移民資金全部採取財政封閉運行管理模式,確保了移民資金的安全運行”。
河池市
市移民局再次展開核查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辦公廳1999年11月26日印發的關於岩灘水電站庫區移民工作會議紀要中,第七條稱,“為集中資金解決移民問題,各級移民部門要有計劃、有組織地回收非移民安置項目的資金,堅決砍掉寄生在移民經費上的公司實體。對無法收回的移民資金,按照‘誰借款誰回收,誰批准誰負責,誰擔保誰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辦理”。
2012年12月7日,河池市移民局在給移民的回復中稱,岩灘庫區移民安置之初外借的部分資金尚未收回,巴馬、東蘭、大化等縣對此曾組織公、檢、法等部門追收,但效果並不理想,“下一步我們將繼續通過紀檢、司法等渠道努力做好外借資金的追收工作”。
該回復同時稱,時任河池市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長羅光勤在上世紀90年代初曾擔任共青團巴馬縣委書記,其間,團委興辦萬隆刺繡廠,借用移民資金4.5萬元,當時安排了200多名庫區移民青年就業,在當時對庫區移民就業安置工作起了積極促進作用,但由於受到市場大環境因素的影響,工廠被迫停產關閉,不存在羅光勤同志個人挪用移民資金的問題。
大化縣移民局分管移民工作的班姓副局長接受記者採訪時稱,他剛到任沒多久,具體情況他不了解。他同時稱,河池市移民局已於約兩周前統一安排部署核查借款情況,“不僅是我們,包括東蘭、巴馬也都開始了”。他稱,“我目前還不知道到底借給誰多少,市局已經專門派人來過問這件事”。
對於記者提出的當時外借資金來源、外借政策依據,以及外借資金數額、還有多少未收回等問題,班姓局長稱,針對這些問題,河池市移民局的紀檢組都在調查,等結果出來后方能回答,“庫區移民資金的使用是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核實清楚之后,還存在欠款的企業,官方會通過正常的程序去追款。如果欠款的企業不存在,該怎麼處理,我們現在也無法說,到時候按照合同按照法律來辦”。
“他們都查了好幾次了,就是追不回錢”,大化縣乙圩鄉巴岩村一名韋姓移民表示。
而此前接受記者採訪的大化縣移民局一名工作人員也稱,他們也希望上級部門能真正重視此事,“如果自治區或市裡下個通知,要求借款單位還款,還是能拿回來一部分的,並不是都倒閉了。能收回來的盡量收,收回來后再用在庫區移民身上,把庫區打造得更好一些”。
■專家觀點
安置移民直接撥款即可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稱,如果這些錢的使用方向是土地開發和移民的生產、生活安置,按照當地政府引用的國務院74號令,資金管理部門本可以按照規定直接將資金撥付給有關單位使用,並不需要這些單位去借錢,不應存在借貸關系。
他認為,當地政府部門把國務院74號當作外借庫區移民資金的理由不成立,只是當地政府給這些資金不正常流動找的借口、幌子。
他表示,巴馬縣紀委、移民局將情況報請縣委研究做出決定,但縣委沒有及時作出指示,縣委就有失職之處,“需要由上一級的紀委,去調查當時的縣委主要領導是怎麼考慮的,有沒有違法違紀的情形”。
他稱,這種借款原則上不屬於仲裁范圍,隻能通過由相關單位繼續追款,或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解決。
■律師說法
相關政府人員涉嫌犯罪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孝頂認為,此事中的相關政府人員已經涉嫌犯罪,呼吁檢察院介入調查。
他稱,庫區移民資金應以政府的名義直接使用,比如由政府出面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安置移民、開墾荒地恢復生產等,而非把錢借給政府部門負責人、企業負責人使用,“把錢這樣借出去,相關人員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
朱孝頂同時表示,如果資金主管部門不去追回欠款,也是涉嫌犯罪,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在挪用特定款物罪中屬於加重處罰的情形,“移民局作為政府部門,本身有權起訴欠款單位和個人,否則過了訴訟時效打不贏官司,錢就沒了,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他認為,縣委的指示只是內部的文件,不能以此為由去不去追款,“即使說借錢被騙了,也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借款追不回,單位法人也要承擔責任”。(記者懷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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