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16日電 (記者徐雋)備受社會關注的“權力掮客”丁書苗(本名丁羽心)行賄、非法經營案16日一審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行賄罪、非法經營罪判處丁羽心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萬元,罰金人民幣25億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間,丁羽心通過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獲取巨額不正當經濟利益。為感謝劉志軍的幫助,丁羽心採取為劉花錢辦事的方式行賄4900萬元。
2009年至2010年間,丁羽心通過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外資項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范增玉(另案處理)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為感謝范增玉的幫助,自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丁羽心先后38次向范增玉行賄共計折合人民幣4013.4388萬元,其中范增玉以購房需要用錢或急需現金辦事為由索要人民幣880萬元。
2007年至2010年間,丁羽心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規定,直接或通過胡斌、鄭朋、郭英(均另案處理)等人,與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等23家企業商定,採取有償運作的方式,由丁羽心等人幫助該23家企業在57個鐵路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中標。中標后,丁羽心、胡斌、鄭朋等人以收取“中介費”等名義向中標企業或從中標企業分包工程的施工隊收取費用,違法所得共計折合人民幣30余億元,其中丁羽心違法所得數額共計折合人民幣20余億元。
丁羽心於2010年12月24日被抓獲歸案。案發后,丁羽心行賄犯罪獲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和非法經營犯罪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丁羽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且行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丁羽心還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擾亂鐵路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秩序,實施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亦應予懲處,並對其所犯二罪並罰。
《 人民日報 》( 2014年12月17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