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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機場規定擾亂候機秩序將被拘留 明年起施行

韓旭

2014年12月13日08:42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擾亂候機秩序機場有權拘留

  京華時報訊(記者韓旭)昨天,首都機場及相關部門舉行《北京市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據介紹,該辦法首次明確,對在機場公共區擾亂秩序的行為人,機場管理機構可實施行政處罰。

  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本市將建立健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機場在規劃、建設、大氣污染防治、噪聲控制、淨空保護、交通組織和食品藥品監管等領域及屬地管理職責的相關問題。聯席會議制度以前也在做,遇到航班大面積延誤、旅客滯留等情況,要協調多個單位和部門一起來解決問題,明確了聯席會議制度以后,並非所有駐場機構都由聯席會議指揮,而是一旦發生特殊情況或緊急事件,要召開聯席會議協商出解決方案,也是為各個單位和部門搭建了一個更好溝通更快解決問題的平台。

  相關人士指出,機場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場所,目前的情況是,發生擾亂公共區安全和秩序的事件后,行政部門趕到現場已經看不見事發經過,機場工作人員也不能對其進行處罰,久而久之造成了“能執法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無法執法”的局面。該負責人表示,辦法中提出,行政部門可以與機場管理機構書面簽訂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並將委托機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管轄范圍、權限。為了執法的公正性,行政部門也將對機場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據悉,該辦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

  機場控制區管理:新出台的辦法明確禁止四類行為,包括: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証進入機場控制區﹔強行闖入滑行道、客機坪,強行登佔航空器﹔攀鑽越、損毀機場防護欄﹔其他威脅航空運輸安全擾亂機場秩序的行為。

  機場公共區管理:辦法首度明確,對在機場公共區發生的擾亂公共秩序、破壞機場環境的違法行為時,有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機場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拘留等7種處罰。這意味著,遇到有人在候機廳等公共區域擾亂秩序,機場可直接對其實施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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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婧瑤、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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