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24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近日再次公布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
決定另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包括創建“文明樣板航道”,文化部文化藝術科學優秀成果獎,全國糧食行業技術能手、全國糧食行業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貢獻獎,全國火力發電可靠性金牌機組和全國供電可靠性金牌企業表彰等。
今年8月,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
附: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8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9項)
4.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82項)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58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其他共同 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注 |
1 | 商業銀行承辦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財政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2 |
貸款卡發放核准 |
中國人民銀行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實施,此次一並取消 |
3 |
個人攜帶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境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4 |
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
國家外匯局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原由國家外匯局及其分支局實施,此次一並取消 |
5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審批 |
証監會 | 國家外匯局、銀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6 |
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的審批 |
証監會 | 無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取消 |
原由証監會派出機構實施 |
7 |
証券公司行政重組審批及延長行政重組期限審批 |
証監會 | 無 |
《証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國務院令第523號) |
取消 | |
8 |
証券金融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資本、股東、住所、職責范圍,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審批 |
証監會 | 無 |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証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
取消 | |
9 |
轉融通互保基金管理辦法審批 |
証監會 | 無 |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証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
取消 | |
10 |
轉融通業務規則審批 |
証監會 | 無 |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証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
取消 | |
11 |
証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控規則審批 |
証監會 | 無 |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証監會令2011年第75號) |
取消 | |
12 | 從事証券相關業務的証券類機構借入或發行、償還或兌付次級債審批 | 証監會 | 無 | 《証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証監會公告2012年51號) | 取消 | |
13 | 在營企業完成改組改制、符合豁免條件的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豁免審批 | 稅務總局 | 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和大連市財政部門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9〕58號) |
取消 | |
14 | 葡萄酒消費稅退稅審批 | 稅務總局 | 無 | 《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66號) | 取消 | |
15 | 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 | 稅務總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1號) | 取消 | |
16 | 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 | 稅務總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1號) | 取消 | |
17 | 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 | 稅務總局 | 無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 | 取消 | |
18 | 匯總納稅企業組織結構變更審核 | 稅務總局 | 無 |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 取消 | |
19 | 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証券交易印花稅的認定 | 稅務總局 | 無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証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 | 取消 | |
20 | 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 | 取消 | |
21 |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無 |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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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証書核發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商務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3年第116號) |
取消 | |
23 |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 交通運輸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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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國家重點公路工程施工許可 | 交通運輸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1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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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証書或者財務擔保証明核發 | 交通運輸部 | 無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取消 | |
26 | 船員適任証書核發 | 交通運輸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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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 農業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2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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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保稅工廠設立 | 海關總署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辦法》(〔1988〕署貨字第343號) | 取消 | 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
29 | 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登記 | 海關總署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1993年第41號) | 取消 | 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
30 | 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 | 質檢總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 取消 | |
31 |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赴境外租買頻道、辦台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無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取消 | |
32 | 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無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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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取消 | |
34 | 重點國有林區木材運輸証核發 | 國家林業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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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在重點國有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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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防雷產品使用備案核准 | 中國氣象局 | 無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 取消 | 原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
37 | 外地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備案核准 | 中國氣象局 | 無 |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 | 取消 | 原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
38 | 為教學和科學研究等開展的臨時氣象觀測備案核准 | 中國氣象局 | 無 | 《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 | 取消 | 原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
39 | 國家重點建設水電站項目和國家核准(審批)水電站項目竣工驗收 | 國家能源局 | 無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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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跨區域電網輸配電價審核 | 國家能源局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 取消 | |
41 | 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能源領域技術研發資金、行業規劃和行業標准經費 | 國家能源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
取消 | |
42 |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審核 | 國家能源局 | 無 |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 | 取消 | |
43 | 發電機組並網安全性評價 | 國家能源局 | 無 |
《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電監會令2006年第22號) |
取消 | |
44 | 重要商品年度計劃審批:煤層氣商品量分配計劃 | 國家能源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發改政研〔2004〕300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
取消 | |
45 | 研究堆操縱人員資格審核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10月29日國務院發布) | 取消 | |
46 | 設立煙葉收購站(點)審批 | 國家煙草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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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煙草專賣品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及中外合資企業變更事項審批 | 國家煙草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取消 | |
48 | 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 | 國家測繪地信局 | 無 |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 《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國測人字〔1997〕12號) |
取消 | |
49 | 商業非運輸運營人、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航空器代管人運行合格証核發 | 中國民航局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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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員執照核發 | 中國民航局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取消 | 原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 |
51 | 民用航空器噪聲合格証和渦輪發動機飛機排放物合格認可 | 中國民航局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52 | 運輸機場專業工程驗收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無 |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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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民用航空器改裝設計批准(MDA) | 中國民航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1987年5月4日國務院發布) |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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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民用航空器生產檢驗系統批准(APIS) | 中國民航局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55 |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 | 中國民航局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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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適航批准 | 中國民航局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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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審批 | 國家郵政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下放至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和市(地)郵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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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審批 | 國家郵政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下放至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和市(地)郵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