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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最高檢出台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賣假藥毒害嬰幼兒,重罰!

彭  波  董魯皖龍

2014年11月19日04:0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制圖:張芳曼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該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了生產、銷售假藥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

 

  司法解釋將於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18日最高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表示,司法解釋的制定出台將有利於統一、規范司法行為,為依法打擊制售假藥、劣藥類犯罪行為提供明確的適用法律依據。

  近年來,借助現代生產技術手段與銷售途徑,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行為大量出現,案件量不斷上升。據最高檢統計,2014年1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2524件3532人,全國法院一審結案2343件2783人,均為有罪判決。

  2009年,最高法、最高檢曾出台相關司法解釋。5年之后,兩高再次出台新的司法解釋,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藥犯罪的打擊力度。

  新的司法解釋共有17條,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7種情形。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罪“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准,確定了從危害后果、犯罪數額、假藥種類、犯罪主體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判的原則。

 

  亮點解讀

  生產假藥包裝盒也屬生產假藥

  【典型案例】2011年9月,被告人蔣某從安徽太和縣李某處購買了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的紙質包裝盒及配套的說明書和標簽等物品,並以此生產了6000余盒假疫苗。2013年3月,江蘇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蔣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同時判決李某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點評】生產了假疫苗的包裝盒、說明書、標簽等物品,李某就被判犯生產假藥罪,這是為什麼?

  針對司法實踐中,有人通過聲稱自己“不明知”來逃避打擊的情況,司法解釋特別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的含義,把幾種行為都認定為“生產”行為,包括: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行為﹔把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行為,以及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行為等,從而加大了對這類犯罪的打擊力度。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表示,近年來,藥品原輔料、包裝材料安全問題嚴重,非法生產藥用輔料的現象很突出,直接導致嚴重的藥品安全問題,各地也都出現了通過利用回收的廢棄包裝材料生產假藥的案例。因此,新的司法解釋中對生產假藥的行為認定不再局限於生產藥品本身,而是將印制假藥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等行為等都定義為“生產”行為。此外,司法解釋還把提供資金幫助、生產技術支持、原料輔料供給、廣告宣傳等幫助的人,都作為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韓耀元表示,對生產、銷售行為的重新界定可以有效應對危害藥品安全犯罪行為分工明確化、鏈條化的特點,有利於懲治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外部環境條件,分化瓦解犯罪組織。

  醫務人員銷售假藥將從重處罰

  【典型案例】2007年至2013年,鄉村醫生付某先后購買假藥1000余盒,並將其中800余盒假藥銷售給病人,非法獲利2萬余元。2014年,江西鉛山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藥罪判處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3萬元。

  【點評】付某因為是殘疾人,且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被從輕判處。但今后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銷售假藥將面臨更為嚴厲的處罰。

  韓耀元表示,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銷售假藥將酌情從重處罰,主要考慮到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危害性比普通人更大,因此,司法解釋將這一情節放到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7種情形之中,旨在有效防止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成為假藥流通窗口。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銷售”行為進行了明確定義,規定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都將被認定為“銷售”。

  “解釋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銷售行為明確予以規定,有利於加大對此類主體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韓耀元說。

  “情節特別嚴重”規定更為詳細

  【典型案例】2009年1月,新疆喀什地區莎車縣兩名女性糖尿病患者服用“糖脂寧膠囊”后出現疑似低血糖病並發症,相繼死亡。經有關部門調查發現,兩人所服用的膠囊為假藥,是通過義診形式向前來咨詢的患者私售的。隨后,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0年,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李某、付某無期徒刑,並分別處罰金40萬元和15萬元。

  【點評】近年來,假疫苗、假膠囊等致死、致殘案件屢現報端,假藥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司法解釋確定了“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准。其中,致人重度殘疾的﹔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等8種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 人民日報 》( 2014年11月19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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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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