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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政官員冒領低保戶“養命錢”腐敗案追蹤

2014年11月14日22:37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鄉鎮民政所所長家裡為何搜出267本存折?

——河南民政官員冒領低保戶“養命錢”腐敗案追蹤

新華網鄭州11月14日電(記者甘泉)河南洛陽市新安縣人民檢察院反瀆人員在搜查該縣五頭鎮時任民政所所長張景華家時,竟然發現267個存折。

據了解,這些存折沒有一個是張景華自己的,都是其利用職務之便,從“低保戶”“五保戶”群眾那裡收集而來。利用這些存折,他先后冒領侵佔50余萬元低保戶的“養命錢”。

這一“蒼蠅式腐敗”案近日宣判。因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張景華被判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

民政所工作人員或其妻“十隻手指輪流按手印”冒領低保金

新安縣人民檢察院在一次針對職務犯罪的調查中發現:該縣五頭鎮2009年有一筆涉及168戶群眾、47.17萬元的危房改造補助金情況異常。

辦案人員說:“看賬目,錢都發下去了﹔再看錢,都進了群眾的存折。但實際走訪發現,發放的名單中有149戶群眾一分錢都沒領到。”

新安縣人民檢察院反瀆人員將懷疑目標鎖定張景華,竟然從他家裡搜出267個存折。這些存折都是被他用來冒領低保金的。

調查發現,張景華利用困難群眾存折冒領低保金的手法分為三步:第一步,將賬做平。制訂一份名單和對應的數額,讓民政所王某、王某某、崔某某等工作人員將規定數額打進指定賬戶﹔第二步,代領取現。有時是張景華自己,有時是派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取現之后現金和存折一並交還給他﹔最后一步,偽造領款憑証。他讓民政所工作人員或其妻子“用十隻手指輪流按手印”,冒領款項。

新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張景華用這一手法曾先后三次貪污:2009年上半年,他將2008年危房改造資金404863元佔為己有,未發放到對象手中﹔2010年6月,將財政下撥的47萬多元危房改造資金轉入其掌握的群眾的存折上,隨后將其中的4.16萬元取走,並佔為己有﹔2010年下半年,侵佔農村困難群體“三項增補資金”,包括農村低保增補資金15.1萬元、農村低保價格補貼7.5萬元、農村五保供養補助資金9.3萬元。

近日,新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景華超越職權擅改93.13萬元民政專項資金用途,犯濫用職權罪﹔利用職權便利侵吞公款52.61萬元,犯貪污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

一人身兼民政所所長、會計和出納

辦案檢察人員發現,有關資金到了五頭鎮,如何流轉、分配、發放,均由張景華一手掌控。作為一名鄉鎮股級干部,張景華除了擔任五頭鎮原民政所所長一職外,還同時兼著民政所會計、出納的職務。

2009年五頭鎮47.17萬元危房改造補助金下撥后,張景華本應將這筆資金直接入賬,但他採用收入不記賬的方式,將該款從財政所要回,轉入自己事先開設並掌握的村民楊某的郵政儲蓄銀行賬戶中,繼而再將這筆錢撥到他所控制的168名群眾的存折賬戶上。另一次,在貪污2008年危房改造資金的過程中,他則是用做假賬的方式,將部分2009年危房改造戶的領款收據入賬充抵2008年危房改造支出。

農村低保資金項目分散、缺乏監管,也為張景華冒領侵佔資金提供了可乘之機。2010年,財政向五頭鎮發放農村低保增補資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可領取6個月,其他如農村五保供養補助金、農村低保價格補貼項目,補貼額度也都很小。有些補助是臨時性的,有些分配需要困難戶自己主動申請。一些農村困難群眾不了解情況,存折、身份証復印件等資料又在民政所干部手中,冒領騙補行為很難被發現。

如何確保低保發放“最后一厘米”?

基層“蒼蠅式腐敗”雖然金額不很大,但和群眾利益息息相關,尤其低保資金往往是困難群眾的“救命錢”,如何確保這些資金發放的“最后一厘米”暢通?

記者調查了解到,五頭鎮民政所其他人員也參與了冒領低保款,但這些工作人員對此卻渾然不覺。該所一名工作人員解釋,農村不少低保戶、“五保戶”不識字,不會使用存折。所以,很多時候,低保金是由民政人員先代領交到所裡,低保對象再到民政所領現金。“這樣代領的事我們做過很多次,沒想到所長會把錢貪污了”。

辦案人員認為,過去對民政低保資金的“跑冒滴漏”,關注重點集中在防范查處村干部一級。今后,還應建立定期復核制度,由上級民政部門每半年對低保戶進行一次抽查復核,復核時要對每戶低保家庭、每本低保金存折“雙見面”,復核要經低保家庭戶主本人簽名備查,以加強對鄉鎮一級的監督。

有效防止騙取冒領低保金,還需規范存折保管。辦案人員建議低保金存折必須由低保家庭戶主本人直接保管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為保管使用。對於家庭成員無行為能力或行動不便的低保戶,應按規定報批,委托其親屬或監護人代為領取低保金。

公開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劑。案發后,新安縣於去年7月建立涉農資金監管平台,並對農村低保、“五保戶”的姓名、發放金額等情況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專家還建議,適當條件下,政府可購買公共服務,引入專業的社會力量進行監督,促使農村低保工作專業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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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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