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確認張某是攸縣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員
核對了攸縣森林公安局陽光欄上的照片后,小梅和小麗確認,這位副科級偵查員張某百分之百正是買東西給她們吃,並要求她們一起過夜的中年男子。此外,通過攸縣森林公安局內部通訊錄,小梅還確認,張某登記的尾數為“789”的手機號碼正是經常約她們出去的號碼。
1月底的某天下午3點多,張某又打電話給小梅,要她去一家叫做“仙境觀瀾”的酒店,房間已經開好了,自己晚一些會過去。小梅先住進了499號房間,一起入住酒店的還有兩位未成年女孩,都是張某約過去的。
一直到晚上7點多,張某才駕車到了酒店。小梅說,這次張某是去談“分手”的,張提出,拿些錢給女孩,以后就不來往了。
隨后,攸縣城關派出所的民警趕到現場,將張某抓獲。警方表示,他們對此事高度重視,成立了專案組,目前還在調查取証階段。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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