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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民告官”案件要晒到陽光下

2014年11月03日14:25    來源:長沙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評論:“民告官”案件要晒到陽光下

  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是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以前,一些行政機關千方百計不當被告,導致很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了信訪渠道。這次修改的重要內容有:受案范圍擴大,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可口頭起訴,應當登記立案,起訴期限延長,行政首長出庭等。(11月2日《長沙晚報》)

  “民告官”,在20多年前是件稀罕事。在那時人們觀念中,似乎政府部門總是對的,是為集體著想的,不能為了“個人利益”而去與“集體利益”作對。近些年,隨著政府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日益突出,民眾維權意識逐漸增強,“民告官”的案例多起來,但其過程、結局往往難以讓人“期待”。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199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91萬多件,年均83168件,佔受理案件總數的比例不超過2%。在已經立案的“民告官”案件中,隻有27%左右得到實體裁判,原告勝訴的隻佔一成。

  老百姓跟行政機關打官司,居然十打九輸!莫非告狀的百姓大多對法律理解片面,虧了理硬是腦袋一根筋,花那麼多時間精力以卵擊石?其間存不存在權力干預司法的狀況,被告們應該心裡有數。更大的問題是,“民告官”能告進去還算幸運的,還有更多“告官”的百姓眼巴巴盼著,法院卻以五花八門的各種理由不予立案。久而久之,百姓便對這扇半開半掩、深不可測的大門失去信心,有了委屈就一窩蜂地去上訪,全國各類信訪機構不堪重負。

  百姓“信訪而不信法”,無疑是法律的悲哀。就如在路上堵車了,車主們不是去找現場疏導的交警,而是一個個跑去找其上級機關,甚至越幾級去找制定交通法規的部門,就算最終能解決自己的問題,也要經過很多環節,而路上的擁堵卻越發嚴重。從這個意義上說,對已實施25年的行政訴訟法“動手術”,擴大“民告官”的受案范圍,變傳統的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明確規定公民不僅有權狀告具體行政行為,也可對“紅頭文件”一並起訴等,這都是從根本上化解“民告官”腸梗阻的必要之舉。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這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一個新穎且重要的論斷。“民告官”法經過首次大修而趨於完善,加強了對公眾訴權的保護,對於以往“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這三大難題,都作出了有針對性的新規定,無疑將使更多“官民糾紛”在法律通道上獲得解決,減輕信訪通道上的擁擠壓力,這是依法治國最基本也是最有力的改革步驟。接下來的是執法環節,公眾擔心的是,在“權大於法”已成積習的官場生態環境中,如何保障良法的順利運行不走樣?顯然還需從兩方面發力:一是確保司法的中立性和獨立性,使其真正不受權力魅影的干擾﹔二是將“民告官”案件置於陽光之下,對於行政訴訟的各個環節,從登記立案,到庭審、判決,再到執行情況,要全部向社會公開。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也是最好的“保護甲”。全面推行司法公開,不僅是對特權插手行為的最有效監督,也是對法院依法獨立辦案的最有力保護。當今互聯網發達,司法公開在技術上已不存在任何難題,應把這一科技優勢充分運用到司法實踐中來,形成完善制度,讓良法實行起來沒有后顧之憂。(袁雲才)

(來源: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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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徐婭文(實習)、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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