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天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針對草案中提出的擬取消9項死刑罪名以及猥褻男性、考試作弊、超載超速、制售假証構成犯罪等相關規定,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提出了建議。
建議1
用刑事手段打擊“醫鬧”
理由:保障醫務人員權益
陳竺副委員長提出,建議在此次修正案中應考慮通過刑事手段來打擊醫鬧,保障醫務人員合法權益。
陳竺透露,近年來,各地的惡性暴力傷醫事件愈演愈烈,北京市衛計委和北京大學的一項研究課題顯示,各地公開報道的惡性暴力傷醫事件數量近十年來年均增長30%。2013年前8個月,全國傷醫事件已達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件還多20%。雖然今年4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衛計委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要求對故意殺害、故意傷害醫務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懸挂橫幅、堵塞大門、擾亂醫療秩序等六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懲,但並未明顯地扭轉嚴峻的形勢。
陳竺認為,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屢遭侵害,說明現行法律已不能有效保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急需從刑法方面入手,加強對醫務人員權益保護。
因此,陳竺建議在刑法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部分,專門設立一項或幾項擾亂醫院工作秩序罪、暴力妨礙醫療工作罪、暴力傷醫侮辱醫務人員罪等罪名。特別是對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如在治療過程中並無過錯,被告人無端猜疑,蓄意報復,採取殘忍手段殺害傷害醫務人員,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應從立法上規定從嚴懲處。
建議2
走私武器核材料保留死刑
理由: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設想
草案擬取消包括“走私武器”“走私核材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死刑罪名。對此,李安東委員認為,關於“走私核材料罪”建議保留死刑,因為走私核材料就是核擴散,危險性極高、危害性極大,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設想。
李安東舉例稱,有關核專家說過,一杯高放射性的核廢料就可以污染整個洞庭湖,所以走私核材料和核擴散所帶來的危害是常規武器彈藥不可比的。世界各國都把核材料管制列為最高級別,特別是一定要確保不能落入恐怖主義分子之手。所以,對“走私核材料罪”保留死刑可以保持對犯罪分子的懲處和震懾﹔而且也可以彰顯我國對於確保核材料安全的決心。
楊衛委員贊成上述說法,他還認為,走私武器可能直接威脅到很多人的生命,“現在我國花了很大的投入在邊境線上,不讓武器走私進來,而且我們的法律在這方面規定得非常嚴格,是可以判死刑的。如果去掉可以判死刑的規定,那些認為有利可圖的國際軍火商很可能會鋌而走險”。
建議3
偽造機動車牌照入刑
理由:近年此類犯罪行為增多
草案修改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証的犯罪規定,將証件范圍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証等証件﹔同時將買賣居民身份証、護照等証件的行為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証、護照等証件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對此,董中原委員建議將“機動車牌照”與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証等一並增加到本款當中。理由是,近年來偽造機動車牌照的犯罪行為日益增多,應當將其列入需入刑的條款。
建議
4
拐賣男性行為納入犯罪
理由:男性也是人口販賣受害者
草案將“猥褻婦女”修改為“猥褻他人”,進一步保護男性權利。昨天,董中原在此基礎上建議將拐賣婦女兒童罪改為“拐賣人口罪”。
董中原認為,現實中“人口販運”對象並不限於婦女和兒童,也包含年滿14周歲未成年的男性和成年男子。一些地方出現了以介紹工作為借口,把年輕男子強行拐賣或騙到娛樂場所的案件。由於受害者不屬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拐賣者無法被治罪,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因此急需修改刑法,讓法律更嚴謹。
此外,因為目前強奸罪的保護對象僅限於婦女,不利於男性權利的保護。因此,董中原還建議將強奸“婦女”修改為“他人”。
建議5
“毒駕”“盲駕”入刑
理由:危害公共安全
針對危險駕駛罪,劉政奎委員建議將“毒駕”納入其中。他認為,現在刑法對危險駕駛罪隻規定了“醉駕”和“飆車”兩種行為,而“毒駕”同樣危害公共安全,現在對於“毒駕”處罰較輕,刑法處罰則是空白,應將“毒駕”入刑,以遏制當前“毒駕”的違法行為。
白志健委員表示,所謂“毒駕”是指吸食毒品或者是興奮劑以后的駕駛行為。毒品包括興奮劑,比酒精更容易麻痺人的神經,有嚴重的致幻性。據相關的科研成果表明,酒后駕車人的反應能力比正常人滯后12%,而吸食毒品后駕駛則滯后21%,所以毒駕的后果遠比醉駕更為嚴重。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沈金強在此基礎上還建議對“玩弄手機或其他手持終端的行為”進行規定。他提出,現在在駕駛機動車時玩弄手機或手持終端的現象很嚴重。研究表明,在駕駛中玩弄手機和手持終端造成“盲駕”,比醉駕和毒駕更具危險性,危害程度更大,如果將此類行為入刑,相信會降低駕駛風險。全國人大代表蔣婉求也表示,中國擁有手機者大概80%都是低頭族,前不久便有一位駕駛員因在駕駛公交車時不停看微信,結果造成人身傷亡。
建議6
另立反腐敗法打擊腐敗
理由:現行刑法不適應貪腐形勢
針對草案對於貪污腐敗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羅范椒芬提出,現行刑法對反腐敗犯罪的規定已不適應目前反貪腐的形勢需要,國家有必要另外訂立一部反腐敗法,把分散在眾多行政規章的條文歸納和上升到法律層面。
羅范椒芬還認為,由於草案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因此在地方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改革還沒到位之前,建議先由兩高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確定量刑標准。
針對貪官外逃情況,羅范椒芬提出,保留死刑是引渡重大貪官返國的一大障礙。貪腐本質屬於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建議在下一輪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中包括進貪污犯罪,無期徒刑加上沒收全部財產。
建議7
統一認定職務犯罪主體
理由:司法實踐往往一刀切
孫大發委員認為,在修正案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認定,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尚不明確,往往存在一刀切的現象。
隨著股份制改革,單純的國有企業越來越少,更多的是國有資本控股與國有資本參股公司,這一轉變帶來的新問題是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問題。由於各地缺乏統一認識,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就大相徑庭,
存在同類案件不同判決結果的現象。
由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不僅決定案件是由公安機關還是由檢察機關進行立案偵查,而且極大地影響著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其中受賄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則是判處十五年,因此建議在修正案中予以明確。
此外,孫大發還建議進一步加大對行賄人的打擊力度。目前所有法律規定大多是對受賄人,他建議同時加大對行賄人的打擊力度。
建議8
替考代考被拘役應慎重
理由:社會效果值得研究
草案中關於“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1款規定的考試”的兩種行為,要“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規定。杜黎明委員表示,從實踐來看,對這兩種情形更適宜用行政處罰進行規范,不宜用刑法進行調整。他認為,涉及這類行為的人員主要是相對比較優秀的人員,很多都是在校大學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運用刑事手段予以查處,社會效果是值得研究的,應當慎重建議刪除。
來自教育戰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震表示,草案增加了對國家考試的嚴厲處罰,但國家規定考試有200多種,是否這200多種考試一旦出現作弊全部要處以拘役或管制,需要作出說明。楊震提出,現在大學裡的四六級考試如有代考、替考的,一般校規是“雙開”。但如果違反國法要刑拘的話,學校也要修改相關管理條例。
■相關案例
>>暴力傷醫
最高法今年4月公布,2012年10月14日,王英生因患腦血栓病到天津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醫。在接受了該院針灸科主任醫師康紅千的針灸治療后,王英生自感病痛無緩解,認為系康紅千針灸所致,遂於同年11月29日攜帶斧子來到該院,朝康紅千的頭面部猛砍數下,致康紅千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毒駕
今年10月26日早上,滬昆高速南昌往上海方向,一輛保時捷卡宴SUV車頭嵌入一輛半挂車車尾2米多深,半挂車司機沒有發覺,高速向前拖行卡宴,直至過往車輛不斷鳴喇叭示意,半挂車司機才察覺有異,將車停下。隨后高速交警總隊民警趕往現場,將被卡在駕駛室裡的卡宴車司機救出,並送往醫院救治。對車輛檢查時,民警發現卡宴后座夾層中有紅色藥丸(麻古)數百粒、白色結晶狀物(冰毒)十余克。在隨后的尿檢中,卡宴司機傅某呈冰毒陽性。目前該案已移交上饒縣禁毒大隊處理。同時,高速交警將依法對傅某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作出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証的處罰。
>>盲駕
今年9月5日早上,公交車司機高某以時速70公裡左右的車速行駛。車內監控視頻顯示,不到7分鐘的時間裡,高某4次掏出手機,一共低頭看了39次,幾乎是每低頭看一眼手機,再看一眼前方路況。有時候一次低頭的時間接近2秒鐘。有的媒體給高某算了個賬:如果以70公裡的時速測算,高某看一次手機用1秒鐘,就意味著,他每一次低頭,汽車就開出去近20米。結果,就在高某看手機的時候,公交車與騎自行車的楊某發生碰撞,楊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警方調查認定,高某負主要責任。
>>成年男子被拐賣
2008年,在上海隨父母一起打工的雲陽男子程世偉突然失蹤,家人四處尋找未果。2011年7月,父親接到老家打來電話,才知兒子還活著。
程世偉回憶稱,2008年他獨自在街頭玩耍,兩名年約30歲的男子攔住他,問他想不想每月包吃住淨賺2000多元。抱著試一試的心態,程世偉上了對方的面包車,被帶到一個干洗廠,每天的工作就是洗衣后再拿去烘干。
看著周圍十余個與自己年齡相差無幾的工友,程世偉才知道自己是被拐騙來的。他想趁機逃走,但圍牆高聳,大門緊鎖,上班時還有人監管,他失去了自由,每天從早上6點一直干到晚上12點甚至次日凌晨才休息。
程世偉說,有次他生病拒絕干活,遭工頭舀開水潑身。他介紹,這些年來他們全被鎖在廠裡給老板干活,淪為包身工,一分工錢都沒領到。
2011年7月3日晚上,看守工廠的人放鬆了警惕,程世偉趁黑翻過圍牆逃了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