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派出所。《成都商報》供圖
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因管轄權移交問題,8年沒有上級單位,不但不能對犯罪嫌疑人做刑拘處理,連罰款也隻能“攢著”。四川省公安廳表示,這是歷史遺留問題。
抓了人沒權處理
瀘州龍馬潭區安寧鎮,重慶鐵路公安處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在站內一棟小樓上,目前共有10名民警,3名協警。這13個人承擔著內江隆昌至瀘州敘永約200公裡鐵路以及包括瀘州火車站在內近20個火車站點的治安防控和保衛工作。
今年8月30日,納溪火車站職工朱萬清發現該站貨物四線鋼軌上出現一塊條石,於是報警。火車站派出所調查發現,桂花村村民向飛具有重大嫌疑。《鐵道法》規定,“故意損毀、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卻令火車站派出所為難,派出所隻有警告和500元以下罰款的權限。
“羈押都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由於找不到地方報批,8年了我們無法拘留一個人,逮捕一個人。”民警趙第輝說,派出所採取了一個折中的辦法,和納溪區政法委協調,將案件向地方公安移送,由地方公安對向飛實施處罰,“但對方如何處理,我們再無權干涉。”尷尬的是,由於沒了“上家”,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對罰款也無法處理,“隻能單列一個賬戶存罰款。”趙第輝說:“雖然警銜、警號一應俱全,也著警服辦公。但我時常懷疑自己還是不是一名警察。”
管轄移交沒了“娘家”
鐵道部成都鐵路局成鐵勞函(1994)024號、重慶鐵路公安處重鐵公發(1994)25號等文件顯示,1994年4月1日挂牌成立的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為正科級單位。實行重慶鐵路公安處和瀘州鐵路分局雙重領導,業務由重慶鐵路公安處領導為主。
2002年,成都鐵路局以成鐵勞函(2002)74號文件明確,瀘州火車站派出所不再挂靠重慶鐵路公安處,而是移交四川省地方鐵路公安處管轄。2006年,重慶鐵路公安處不再接收瀘州火車站派出所上報的案件。四川省內的鐵路主要由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兩部分組成。其中,國家鐵路部分的安全保衛和治安管理由鐵道部公安局、成都鐵路公安局、重慶鐵路公安處這樣一條線下來予以管轄。地方鐵路部分,則由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第四分局協調管理。
設立之初,瀘州火車站派出所挂靠的是國家鐵路公安機構。現在,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管理的卻是地方鐵路。矛盾,由此引發。此后8年,包括瀘州川鐵鐵路有限責任公司、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多次向重慶鐵路公安處、成都鐵路公安局以及四川省公安廳等單位進行過情況反映。針對此事,國家鐵路公安機構和地方公安機關,也曾多次舉行座談、會商。但事情一直未得到解決。目前,該派出所工資由瀘州川鐵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群眾舉報派出所懶政
派出所民警舒先雄回憶,2007年末,他是派出所臨時負責人。“龍馬潭區檢察院由一名副檢察長帶隊,調查的理由是該院多次接到群眾舉報,反映瀘州火車站派出所負責的鐵路轄區內屢有盜竊、傷害等犯罪案件發生,受害人報案后,派出所既沒有及時立案偵查,也沒有採取措施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調查過程中,檢察院發現,“既找不到監督的主體,也無可查處的具體對象,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竟然沒有上級主管部門!這在全國恐怕也是絕無僅有。”“該立的案無法立,該辦的案無法辦,導致了鐵路治安每況愈下的惡性循環。”檢察院調查結束后,舒先雄決定卸去派出所臨時負責人職務。舒先雄表示,“對於檢察院指出的問題,管不了,更是沒法管!”
>>省公安廳
兩不管屬歷史遺留問題
四川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四分局相關負責人劉波表示: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從地域上屬於我們管,但派出所這個單位不屬於我們管。這個派出所成立之初挂靠的是重慶鐵路公安處,現在那邊不認可它了,但又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我們沒法管。這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當年,四川省公安廳和成都鐵路公安局曾考慮過一攬子計劃。那就是在川鐵集團前身,也就是原來的四川省地方鐵路局成立公安機構,並挂靠成都鐵路公安局。然而,也就在雙方還在討論時,瀘州方面由於管理地方鐵路的現實迫切需要,率先和重慶鐵路公安處方面達成合作意向,並成立了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瀘州火車站相關負責人介紹,瀘州當時的現實需要,主要是急需開通瀘州至成都客運火車。不過,該客運火車運營一年左右后,由於成渝高速通車,受公路運輸影響,火車上座率低,該客運線路停運)一攬子計劃最終流產了,但瀘州火車站派出所卻已成了既定事實。隨著重慶鐵路公安處單方面宣稱移交,瀘州火車站派出所也就形成了現在兩不管格局。對於地方鐵路,我們主要行使協調管理職能。目前我們在全省范圍內還沒有任何派出所機構。我個人覺得這個事情,是該呼吁下。它作為下層是確實沒法解決的,我也知道這個問題存在,但是我們也沒能力解決,需要更高層次的。
>>律師
合法性值得商榷
趙第輝剖析,“多年以來,雖然地方公安機關給予了我們很多必要的支持。但從內心深處而言,他們其實並不想這樣做。因為這存在僭越之嫌。這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如果操作不當,極易置地方公安於違法、違規辦案的境地。如果受處罰人不服處理,提起行政訴訟,這對地方公安而言,極為不利。”
四川五月花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強也對瀘州火車站派出所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作為一個派出機構,將其派出的單位現在都否決了和它的關系。不管警告也好,500元以下罰款也罷,都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相對人對具體行政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到哪裡去找適格的復議單位?這實際上是已經堵死了相對人的救濟渠道。從這個意義上而言,8年來該派出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都值得商榷。”
據《成都商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