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電視台新聞中心官方微博“央視新聞”消息,今天,吉林延邊州中院將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檢方起訴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達球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95萬余元,應以受賄罪追究李達球的刑事責任。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8月28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案。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達球利用其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深圳市錦新明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劉錦新、賀州市鐘山縣人民政府原縣長譚玉和等17個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務晉升、企業發展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子李某先后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95萬余元,應以受賄罪追究李達球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証據,李達球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証,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達球還進行了最后陳述。
李達球的親屬、數十名群眾和媒體記者旁聽了庭審。
法庭最后宣布此案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