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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百年古建筑黃亞福故居遭拆除 僑界吁重建

2014年05月04日17:24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馬來西亞百年古建筑黃亞福故居遭拆除 僑界吁重建

  中新網5月4日電 據馬來西亞《東方日報》報道,馬來西亞擁有百年歷史的黃亞福故居一夜間被夷為平地,柔佛州反對黨領袖巫程豪表示,根據2005年國家自然遺產法令第24條文的規定,即使古跡已經化為廢墟,當局仍可援引上述法令,命令發展商重建復原。

  他指出,根據文化遺產法令第33條文,當局可發出臨時保護令,即經州務大臣發出指示地方政府執行1976年城市與鄉區規劃法令第19及26條文,60小時內發出這項命令。“在上述法令第27條款下,即使古跡已經被拆,當局可以訓令停止任何工程並重建”。

  他吁請柔州政府永久凍結發展商發展有關地段,並通過文化遺產法令宣布這塊地列為永久文化遺址,同時促請新山中華公會扮演積極角色,主動提供黃亞福故居的歷史文獻等記錄。

  也是民主行動黨士姑來區州議員的巫程豪,3日上午在該黨士都蘭區州議員曾笳恩、柏齡花園支部主席符文濠、劉順強等陪同下,巡視黃亞福故居遺址,召開新聞發布會,提出上述建議。

  他透露,他曾在4月26日經致函柔佛州州務大臣莫哈末卡立、旅游及文化部長納茲裡、柔州旅游、商貿及消費人事務委員會主席鄭修強等,要求把黃亞福故居遺址及新山市區列為文化遺產區的范疇。

  檳州已有先例

  “雖然古跡已經化成廢墟,但仍可以在法令下要求重建。檳州政府已有先例,即在2010年,發展商兼地主在未獲檳島市政局批准下,拆除位於派吉路門牌20號建筑物,即已故泰國橡膠之父許心美豪宅,結果被地方政府起訴,各項發展申請也遭凍結”。

  他表示,根據1976年城市與鄉區規劃法令第26條文,如果發展商違抗法令,在此條文下,可被判不超過5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發展商若繼續違抗法令,每天可被罰5000令吉。

  巫程豪說,懲罰款項不是很高,因此政府應援引2005年國家自然遺產法令第24條文,永久凍結發展商發展有關地段,並通過文化遺產法令宣布把上述地段列為永久文化遺址。

  50年代建筑應一並保留

  民主行動黨士都蘭區州議員曾笳恩表示,黃亞福故居遺址尚包括前面一排建筑物的地段,這排建於50年代的建筑物也應一並保留下來。“我們不願再看到有超過60年歷史的建筑物,像黃亞福故居一樣被發展商推倒。”

  另外,曾笳恩透露,原本欲在黃亞福故居舉辦戶外寫生比賽的活動,由於故居已經拆除,比賽隻好取消。“我們被迫取消這個難得的戶外公民教育課程,雖然已經有約40余名學生想報名參加”。

  另一方面,在黃亞福故居隔鄰經營茶室的李細妹(68歲)投訴,發展商在鏟坭工程期間,揚起沙塵,使空氣受到污染,許多客戶不敢進來,影響生意。他說,他將結合當地的業者,向新山市政局投訴。

  黃亞福(1837-1918)是柔佛州著名港主和企業家,原籍廣東台山縣,字彥廷,號莆田。黃亞福於1853年移居新加坡,原為一名木匠,后發展成橡膠種植園主及建筑商,並成為柔佛州政府的主要建筑承包商。他與蘇丹阿布峇卡關系很好,新山的許多歷史建筑物都由他承建,包括柔佛大皇宮 (Istana Besar)和新山監獄(Penjara Johor Bahru),堪稱新山開埠之大建筑師。因曾承包柔佛蘇丹王宮工程,而獲蘇丹頒發柔佛王室效忠勛章。他也是1878年創設的廣肇會館的創辦人,並捐獻2間店屋作為會館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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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羅艷梅(實習)、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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