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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規定黨政紀處分須公示期限不少於10日

2014年02月24日05:10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本報成都2月23日電 (記者張文)記者從成都市紀委獲悉:成都近日出台《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公示辦法》,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派駐機構、市級各部門及其黨組織做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都必須進行公示。

  辦法規定,受處分人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公示責任人,黨的紀律處分決定、行政紀律處分決定以及處分決定所依據的相關條規等必須在受處分人所在部門機關公告欄和機關局域網進行,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於有典型教育意義的案件,市紀委監察局可以在“廉潔成都”網站、成都市黨政網等媒體進行公示,以維護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嚴肅性,保障干部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 人民日報 》( 2014年02月24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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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付龍、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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