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時政

中國擬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手機電郵發廣告

2014年02月22日08:50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1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

  征求意見稿共6章75條,主要內容如下:

  完善廣告定義,擴大調整范圍

  關於廣告定義。征求意見稿規定廣告法中的“廣告”為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非商業廣告的管理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廣告發布媒介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關於廣告參與者。考慮到實踐中自然人作為廣告主推銷產品或服務,從事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業務和通過自媒體等發布廣告的情況已比較普遍,將自然人納入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范圍。同時,引入廣告薦証者的法律概念,廣告薦証者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証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對其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補充、完善廣告准則

  征求意見稿根據廣告業發展情況和監管實際,對廣告的一般性要求和禁止性規定作了補充、完善,並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法,單獨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廣告准則的具體規定。在具體廣告准則方面:

  一是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准則作了重點修改,要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內容應當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說明書、注冊証明文件相符合,並根據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處方藥廣告、非處方藥廣告和醫療器械產品廣告提出具體要求。

  二是根據實踐中醫療廣告數量眾多、違規情況較為普遍的情況,增加規定醫療廣告的廣告准則,要求醫療廣告的內容應當與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載明的內容相符合,並明確醫療廣告發布前應當經過廣告審查。

  三是從保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出發,針對涉農廣告監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補充、完善農藥、獸藥廣告准則,增加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准則,增加專條規定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種苗和種養殖廣告准則。

  四是根據我國履行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需要,參照原衛生部、工商總局、煙草局等部門2012年12月聯合發布的《中國煙草控制規劃(2012-2015年)》,對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和場所作出進一步限制,並規定在禁止發布的媒介、場所外發布煙草廣告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經批准發布的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同時,增加專條規定煙草、酒類廣告的禁止性規范。

  五是根據有關部門和地方反饋的意見,增加專條規范教育、培訓廣告,招商、投資咨詢、金融理財產品廣告和房地產廣告。

  六是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明確規定除國家批准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禁止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嚴格規范廣告活動

  一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要求和監管實際,取消對廣告經營者的行政許可,僅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互聯網站進行廣告發布登記。

  二是根據實地調研和意見反饋情況,進一步明確廣告主確保廣告真實的責任,規定廣告主應當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並對其提供的証明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廣告主依法應當提供証明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証明文件而不提供的,視為廣告內容不真實。

  三是完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薦証者的行為規范。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審查管理制度,配備廣告審查人員。要求廣告薦証者在廣告中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推薦、証明應當基於事實、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查驗廣告主依法提供的証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禁止廣告薦証者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証明。明確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薦証者不得為有關廣告提供設計、制作、發布、代理服務和進行推薦、証明。

  四是增加專條規定廣告活動中的未成年人保護問題。禁止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禁止利用中小學生、幼兒的教科書、教輔材料、練習冊、校服、校車等發布廣告。禁止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頻率、頻道、節目、欄目上發布藥品廣告、醫療廣告、醫療器械廣告、網絡游戲廣告、酒類廣告。

  五是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的要求,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

  六是根據網絡廣告監管的實際需要,要求互聯網站從事廣告發布業務應辦理廣告發布登記。同時,考慮到公共場所和網絡平台作為廣告發布平台的特殊性,明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運營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對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平台進行的廣告活動,有權要求有關主體依法提供相關証明文件﹔對明知或者應知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平台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明確界定虛假廣告概念與表現形式

  征求意見稿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並詳細列舉了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1、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2、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能夠影響購買行為的允諾等對合同訂立有重大影響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証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証明材料的﹔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採取多種方式加強監督管理

  一是完善廣告審查制度,增加規定醫療廣告發布前須經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二是明確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能中可以行使的職權。三是約束媒體行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新聞出版廣電、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制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電信網絡、互聯網等媒介發布廣告的行為規范。四是建立信用檔案,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廣告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薦証者的違法廣告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提高行政處罰可操作性和震懾力

  一是加大對違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懲處力度。對發布虛假廣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廣告、依法應經發布前審查而未經審查的廣告等重點違法行為,提高罰款幅度,並對2年內有3次以上嚴重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同時,針對廣告主利用自有產品外包裝或者自設網站等自媒體等發布廣告,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情況,規定定額罰款。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簽訂陰陽合同,以低廣告費用或者零廣告費用規避行政處罰的情況,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廣告費用明顯偏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廣告發布者公布的收費標准確定廣告費用。

  二是明確廣告薦証者的法律責任。規定廣告薦証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証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三是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向個人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電信管理的規定查處。

  四是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和平台運營商責任。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運營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利用其公共場所或者平台進行的廣告活動違法而不予制止的法律責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處罰款的同時,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經營許可証。

  五是嚴格媒體責任。考慮到廣告發布環節是否依法履行審查義務對治理虛假違法廣告至為關鍵,根據我國媒體管理實際,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布違法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對廣告發布者作出責令改正等行政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停止媒體的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六是補充規定民事責任。在現行法有關民事責任條款的基礎上,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薦証者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有權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分享到:
(責編:段欣毅、肖紅)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使用其他賬號登錄: 新浪微博帳號登錄 QQ帳號登錄 人人帳號登錄 百度帳號登錄 豆瓣帳號登錄 天涯帳號登錄 淘寶帳號登錄 MSN帳號登錄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