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2月18日電 (記者陸婭楠)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印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意見》。今后在鄉、村庄規劃區內,建設村民住宅、鄉鎮企業、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都得依法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証。
《實施意見》明確,對未領証建設或領証后未按証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對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適用范圍,《實施意見》規定,在鄉、村庄規劃區內,進行農村村民住宅、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是確需佔用農用地進行建設的,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批手續后,應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証。此外,在鄉、村庄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制定規劃管理辦法。
《 人民日報 》( 2014年02月19日 1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