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爭議一年半的“北大淫棍案”有了階段性進展,北京大學及北京夢桃源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稱夢桃源——記者注)訴鄒恆甫名譽侵權案,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2年8月,原北大教授鄒恆甫在新浪微博上實名發言稱:“北大院長在夢桃源北大醫療室吃飯時,隻要看到漂亮服務員就必然下手把她們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夢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鄒恆甫,北大淫棍太多。”
北大是否享有名譽權
北大有沒有權利就名譽權受損而起訴鄒恆甫?在庭審前,很少有公眾思考過這個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在庭審現場,北大方面出示的公証文書顯示,鄒恆甫“北大淫棍太多”微博,截至2012年8月24日,已獲得了近7萬條轉發,約兩萬條評論。該公証文書載明,在所有網民評論中,除了6條認為“應該進行調查”之外,其余均選擇相信此說法。
“北大作為一個教育法人,其主要成員就是北大的各個學院各個系、教授和其他工作人員。”北大方面的委托代理人認為,被告微博中涉及到“所有的院長、系主任、教授”,尤其是“除了鄒恆甫,北大淫棍太多”一語,直接侵害了北大的合法權益。
“其單獨直接指出北大,使北大的社會形象因此遭受嚴重損害、社會評價在短時間內明顯降低,被告上述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嚴重侵害,給原告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北大委托代理人陰穎暉稱。
鄒恆甫的代理律師朱征夫提出,北大無權起訴鄒恆甫。理由是被告發表的批評,指向的是少數北大教授,“就算被告的言詞夸張,也應該由‘少數的教授’提起訴訟”。
“被告批評的生活作風問題是自然人的問題,不可能是法人問題。”朱征夫認為,北大是行政管理主體。“它跟少數教授的關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它不具有民法上的私權利即名譽權。”
對於北大究竟有無權利起訴鄒恆甫,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的學者、律師,較為一致地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教授劉俊海認為,北大作為此案的原告是適當的。“被告的微博批評沒點教授的具體名字,隻說北大,實際上,大家就把‘各類不檢點行為’放在北大的‘台子’上了。”他表示,“在目前沒有確鑿証據的情況下,被告言論不僅損害了北大諸位教授和院長、系主任的名譽,而且必然會影響北大的整體清譽。北大作為事業單位,有權就法人名譽權受損提起訴訟。”
清華大學民商法副教授陳建民也稱,鄒恆甫微博中稱“北大淫棍太多”,抨擊的並非是作為行政管理機關的北大。“他指的其實是一種社會負面現象,該言論傷害到的是北大工作人員的聲譽,而北大作為工作人員的集合體,有權提起訴訟。”
“夸大式監督”可以免責嗎
庭審實錄顯示,伴隨著鄒恆甫被訴而來的,是雙方當事人對“夸大式監督”該擔何責的爭議。
2012年8月,鄒恆甫“北大淫棍太多”微博發布之后,其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更正批評措辭稱,自己批評的是少數北大教授院長淫亂,並稱“我說話向來喜歡夸大,這是我的一貫作風”。
朱征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並不避諱鄒恆甫之言是“有些偏激、過火、夸大的監督”,但認為這種監督沒有產生損害名譽權的后果。“被告的微博批評了北大的院長主任教授,因為太夸大,所以有常識的人都不會相信……后被告又發布微博,承認自己一貫帶有夸大,進一步減少了微博損失名譽的可能性。”朱征夫在庭上表示。
朱征夫認為,鄒恆甫的言論屬於公眾批評監督范疇。“‘有沒有捏造事實’是關鍵,鄒老師沒有虛構事實。北大已經承認有少數教授行為不端,無法保証幾千名教授個個都行為端正。”
作為佐証,記者注意到,被告一方在法庭上提交的証據,是新聞媒體已經公開報道的幾例北大教授涉及不良作風的案件。比如北大某教授曾指控被高中情人敲詐,前北大副校長曾稱“不想女兒被潛規則就別在國內讀博”等,以証明“被告言辭所及北大少數教授腐化問題是真實的”。
至於直接涉及北大教授、院長與夢桃源服務員的淫亂証據,鄒恆甫代理律師當庭表示:“有,但是不提供。”同時補充,“被告去過(夢桃源)20多次,(淫亂行為)是被告親眼所見,也是親耳所聞”。
北大委托代理人則認為,被告方面在偷換概念。
“批評和誹謗並不是一回事,批評是觀點的陳述,核心要件是事實真實,被告稱其陳述是真實的,但到目前為止被告沒有任何証據証明事實客觀存在。”北大委托代理人在庭上稱,北大稱“絕無此事”針對的是夢桃源事件,並不是所有北大教授從來沒有過不良行為,“北大不可能保証每一個教授都能達到一定道德水准,有個別教授有不良行為,但是北京大學絕不姑息。”
“有小說大”同樣可能踩線
鄒恆甫不是第一個因“微博上的言論涉嫌侵犯他人名譽”,而被推上被告席的人。從2011年藥家鑫案,到2012年初韓寒“代筆門”,網絡監督與侵犯名譽權的邊界,在一個個知名案例中不斷被重提。
知名網絡法律專家、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際紅律師向記者表示:“在人人皆可發聲的時代,依據事實、合理推斷、慎得結論,應該是‘自由質疑’的邊界。”
“正常的輿論監督和批評所依據的是事實,用理智態度去判斷,並出於正當的目的去傳播,這些自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劉俊海這樣界定合理監督和誹謗造謠的“一牆之隔”,“這道牆有3個要素,一是是否提供客觀証據﹔二是措辭是否理性、平和,不要對他人人格尊嚴和法人名譽構成傷害﹔三是要用事實和法律說話,而不隻專注於煽情的文字。”
上海大學民商法教授、大成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陶鑫良認為,在監督中,將千分之一的現象夸大到“百分之百”,也是某種踩線和過線行為。
“從某種角度說,公民行使監督權天經地義,因個人收集信息的不對稱,與事實稍有出入等類似疏漏,也是可以理解的。”陶鑫良告訴記者,“鄒恆甫的微博發言,值得商榷之處在於,即使后來澄清說僅指北大少數院長、系主席、教授,同樣是一種‘泛指’,性質上沒有變化,客觀上已給北大很多老師戴上了一頂‘莫須有’的帽子,北大整體的聲譽可能受損更嚴重。”“即使北大真有個別衣冠禽獸,也決不宜將個別人的惡行,影射、覆蓋到一所高校的全體院長、系主任和教授頭上。”陶鑫良表示。
名人在微博上發表驚人之論,但不提供直接証據,在陳建民看來,也是一種不宜提倡的監督方式。陳建民認為,鄒恆甫在線上、線下均有較大影響力,因此在查清事實以前,就在網絡上發布一些定論,“是不負責任的”。
庭審后,鄒恆甫在其個人微博上,貼出了庭審實錄和雙方相關法律文書,評論稱“在這個腐敗淫亂吃喝玩樂破壞中國神聖教育的時候,北大以學校的名義給少數淫棍打官司是多麼的好笑”。
北大新聞發言人蔣朗朗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在審判結果尚未公布的情況下,不對此事件作新的回應。“相信人民法院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客觀公正地審理與判決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