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圖:11月26日,服毒女車主劉溫麗的貨車仍停在事發現場,兩輛路政執法車一前一后堵在公路上。
上圖:貨車女車主劉溫麗11月14日服毒現場。
央視截圖
十幾年的“治超”為何收效甚微?原因就在於它不是具體某個人違法違規,也不是某個部門某個單位,而是地方政府的利益驅使
執法標准的不統一為各地“養魚執法”提供了極大的便利。而標准不統一的原因,在於多頭“治超”
□本報記者范傳貴
在以貨車司機為瀏覽群體的幾個網絡論壇裡,時不時就有人發帖問:“誰有王金伍的聯系方式?”
相熟的網友會在跟帖中呼應:“金伍,有人找,快出現。”
沒多久,網名為“貨車維權”的王金伍就真的出現了。他會在回復中寫出自己的郵箱和QQ,讓找來的人把相關材料和証據發給他。
這名河南省西峽縣的原貨車司機,因長期與“公路三亂”現象作斗爭而在近年名聲鵲起。他最近通過媒體曝光的一件事情,是“河南永城女貨車主不堪亂罰款自殺”事件。
經媒體曝光后,該事件已引起河南省交通廳、商丘市政府關注調查。永城市當地也已成立聯合調查組,並責成永城市交通局黨委、公路局黨組寫出深刻檢查,對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今年3月,王金伍在論壇上發表了一篇帖子,題目叫《三千萬貨車司機的尷尬生存狀況》,痛陳貨車司機所受“公路三亂”之苦。該帖子獲得了16萬余次的點擊。
“女貨車主自殺”事件發生后,王金伍再次將該文發給記者。他問:“這麼極端的一個事件,還不夠引起警醒,進而徹底終結‘公路三亂’嗎?”
女貨車主不堪罰款服毒自殺
11月14日晚,王金伍的微信上收到一條求助留言。留言者叫劉懷洲,之前就已慕名添加了王金伍的微信。
劉懷洲在微信中稱,自己的妹妹劉溫麗在當天因不堪路政罰款而喝農藥自殺了,現在還在醫院搶救。
王金伍當即意識到問題嚴重。他立馬讓劉懷洲將罰款票據等証據材料發給他。
幾天以后的11月20日晚,為確保事件真實性,王金伍沒有通知劉懷洲,獨自趕往永城了解情況。次日早上在醫院見到劉溫麗以后,他才與劉懷洲聯系上,並對整個事件進行了梳理。
據貨車司機郭萬裡回憶,11月14日下午5點多,他開著貨車與車主劉溫麗一起去送貨。當這輛拉著石料的貨車路過永城市沱濱路附近時,一輛有交通執法標識的車,突然加速從左側車道超到他們前面,強行將貨車攔了下來。
郭萬裡對媒體稱:“他們(執法人員)問有(繳過處罰的年)票嗎,我說有(年)票,他說把票給我看看,有(年)票,我就不罰你了。”
郭萬裡說,對話中說的“票”是指貨車車主向永城運政、路政執法部門事先繳納的超限罰款的費用,分為年票、月票兩種。年票是向當地運政執法部門繳納,一年繳一次,每輛車每年3000元﹔月票則是向當地路政執法部門繳納的費用,每月3000元,有效期隻有一個月。繳款之后就可以超載行駛,有效期限內不用再交罰款。
王金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郭萬裡出示了票據。但幾分鐘后,執法人員又打電話叫來一輛流動治超車。看到是路政部門的人員,郭萬裡又出示了10月29日剛給當地路政部門繳過的罰款“月票”。
但這次他們並沒有獲得通行。在現場的女車主劉溫麗難抑氣憤,打上一輛出租車直奔農藥店,回來時手上多了一瓶農藥。
王金伍轉述郭萬裡回憶稱,當時劉溫麗拿了農藥說,你要不讓我過,我就死給你看。執法人員對此無動於衷。劉溫麗最終打開瓶子,喝下了農藥。
此后數日,劉溫麗在醫院救治,貨車則被兩輛執法車前后夾停在公路上。這一狀態一直持續到王金伍向媒體爆料后記者前往採訪。
11月27日,劉溫麗脫離生命危險出院。劉懷洲向媒體透露,永城公路局支付了3萬元醫藥費。
“養魚執法”帶來超載惡性循環
12月2日,該事件被媒體曝光后,河南省相關部門介入調查。輿論關注的焦點,被放在郭萬裡所說的“月票”上。
永城市公路局路政大隊大隊長高永福此前在接受採訪時,明確否認“月票”存在,並稱“不知道‘月票’是什麼概念”。
“這是一個必須調查清楚的問題。假如真辦了罰款‘月票’,它本身就是違法的,那是很嚴重的事情。”北京交通大學交通運輸法研究所所長張長青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盡管目前還無法確定在該起事件中“月票”是否存在,但張長青告訴記者,辦“違法月票”的事,已經不是一兩個地方存在的現象了。
在多年的調研經驗中,他見識過各種各樣的“月票”:“有的這個縣辦了那個縣不承認﹔有的是允許你超載5噸,超載5噸以上我才罰你。”
無論是否通過“月票”形式預收罰款,普遍的“以罰代卸”是各地均無法否認的治超執法現狀。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罰款,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超載車要實現“違法狀態消除”,隻能通過卸車。我國的道路運輸條例對此有更明確的規定,道路運輸車輛運輸貨物的,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按照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採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再細化至《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等若干個行政規定,無論罰款多少,“強制卸貨”均為無條件執行的底線條款。
“但現實中所見,處處均與這些規定不符,都是以罰代管,我罰了你了,你繼續上路,下個路口罰了再讓你走,一路這麼下去。”張長青分析,這樣的一個后果就是惡性循環:“司機慢慢悟出來了,你都這麼執法,我不超載就掙不到錢,而超載的話,即便交了罰款,還能賺一點。”
張長青坦言,這就是典型的“養魚執法”。“而如果反過來,每個路口都嚴格執法,哪個站抓住的哪個站就要求卸貨,貨車司機也就不敢超載了。所有人都不敢超載,整個貨運秩序就會得到恢復。”張長青分析,超限超載問題是由“違法者”和“執法者”兩方面原因形成的,其中“執法者”是根本。“養魚執法”導致貨車司機不得不被動超載。
根子在於地方政府利益驅動
“養魚執法”的背后,是利益的巨大驅動力和“以罰養員”的制度之弊。
王金伍對此深有體會,他向記者介紹了與此相關的多個維權經歷。
2011年,在黑龍江省西部一個貧困縣,王金伍結識了該縣道路運輸管理站站長姚某。在一次酒酣耳熱之后,姚某向王金伍坦言,該縣一年公路罰款收入達300余萬元,而“罰款是用來發工資的”。
這些話被拍成視頻傳到了網上。姚某在視頻中說:“我這40多人吧,有19個是省運管局的編制,是省運管局給錢,工資福利啥都有,但剩下的人,就隻能靠罰款了。”
他還抱怨:“所有的罰款當地財政要扣40%,返還站裡的隻有60%。”
此非孤例。今年年初,王金伍代表700多位貨車司機,舉報山西某市轄區運管所亂罰款。事后經他証實,該區交通局“直管”的40余人運政稽查隊,僅2012年上繳的罰沒收入就達1277萬元。
而該交通局僅有八九人享受行政性財政撥款,其余約300名員工的工資福利全靠“自謀”。在去年上繳區財政1277萬元的同時,該局獲得財政撥款1040萬元,約佔80%。
而王金伍對比此前三年該區的罰款收入與財政撥款比例發現,二者之間的同比挂鉤關系明顯。
“這樣的現象很普遍,很多地方路政部門都是變相的自收自支。那錢從哪來啊?”張長青說。
張長青分析,道路“三亂”(亂設路卡、亂罰款、亂收費)現象屢屢被曝光,但為何鮮見有人被處理?十幾年的“治超”為何收效甚微?“原因就在於它不是具體某個人違法違規了,也不是某個部門某個單位,而是地方政府的利益驅使”。
“復雜利益關系下的地方保護,這才是根子所在。”張長青說。
多頭“治超”帶來執法標准不一
2012年年初,河南省東部某縣兩個國道超限超載檢查站上的5名路政員同時被控“濫用職權罪”。《法制日報》記者調查后發現,該系列案件背后,凸顯了“治超”領域執法標准不統一所帶來的困境。
法院判決認定,5人所涉問題均為在路政執法過程中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違反公路法及河南省治超相關管理規定,重罰款輕卸載,以收取少量罰款方式放縱超限車輛通行。
在檢察機關的指控中,突出了涉案人員因少收罰款而造成的國家損失,總額達500余萬元。
該案審判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坦言,在該起案件中,國家相關部門對於具體罰款額度並沒有相關規定,而河南省制定的罰款標准十分高。
“按照這個標准來罰,拒罰率會達到100%。所以他們就內部統一了一個標准,比較低,這和省裡的標准是有沖突的。”該案審判長說。
對於為什麼要執行一個更低的罰款標准,他介紹,該縣運政部門並沒有財政的專項資金保障,辦公經費都是通過罰款后財政返還支持。如果拒罰率過高或者超載者繞行,他們將失去穩定的收入來源。
在王金伍看來,執法標准的不統一為各地“養魚執法”提供了極大的便利。而標准不統一的原因,在於多頭“治超”。
他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自1994年國務院下發治理公路“三亂”的通知至今已有19年,各種通知、決定、規章層出不斷。結果“三亂”未除,各部門反而緊抓罰款資源不肯撒手。
他介紹,最直接的“治超”部門包括路政(公路)、城管(城市道路)、運政、交警四個部門。而針對貨車運輸的罰款收費遠不止這些,細算達17個部門之多,貨車儼然成為獨特的“罰款經濟”主脈。
“同一個‘超載’行為,交警叫‘超載’,最高罰2000元﹔路政叫‘超限’,按照車軸核定,最高罰款3萬元﹔城管叫‘超重行駛公路’,最高罰款2萬元﹔運管叫‘超越許可’,按照營運証最高罰款10萬元﹔收費站叫‘超限行駛公路’,按照車型收費最高達過路費的16倍。”王金伍一一列舉說。
黑龍江哈爾濱陽明灘大橋引橋坍塌事故發生后,雲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仇永勝曾專門對超限超載行為的法律標准進行過研究,並公開發表《治理“雙超”的行政法律問題探究》一文。
“大量規范性法律文件都對超限超載行為做了相應的規定,導致根據法律法規中有關兩種行為的規定產生出不同的執法主體、執法標准和處罰尺度。”仇永勝在他的研究報告中稱。
他分析說,依照法律法規,公安交管部門和交通路政執法部門都有權對超限進行行政處罰,可是兩執法部門的處罰依據大相徑庭,由此造成執法范圍模糊和混亂。
他建議,應通過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對超限超載違法行為標准認定、處罰幅度、處罰手段進一步統一細化,減少“彈性”。同時,還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超載車輛自行或強制卸貨的內容,改變傳統的“以罰為主,隻罰不卸”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