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序開發綜合利用資源
堅持有序開發、高效利用、科學調控、優化布局,努力增強資源保障能力,促進資源開發利用與城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一)加大礦產資源勘查力度。
提高成熟型和成長型城市資源保障能力。重點圍繞資源富集地區開展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儲量利用調查和礦業權核查,全面掌握礦產資源儲量和開發潛力。在成礦條件有利、資源潛力較大、勘查程度總體較低的資源型城市,圈定找礦靶區,開展后續礦產資源勘查,爭取發現新的礦產地。用8—10年時間,新建一批石油、天然氣、鈾、鐵、銅、鋁、鉀鹽等重要礦產勘查開發基地,形成一批重要礦產資源戰略接續區。
推進衰退型城市接替資源找礦。加大資金投入,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地質勘查基金向衰退型城市傾斜。加大礦山深部和外圍找礦力度,重點圍繞老礦區開展深部資源潛力評價,推進重要固體礦產工業礦體的深度勘查。優先在成礦條件有利、找礦前景好、市場需求大的資源危機礦山實施接替資源找礦項目,力爭發現一批具有較大規模的隱伏礦床,延長礦山服務年限。
(二)統籌重要資源開發與保護。
有序提高重要資源生產能力。重點加強石油、天然氣、鈾、鐵、銅、鋁、鉀鹽等資源開採力度。根據資源供需形勢和開發利用條件,加快推進成長型和成熟型城市資源開發基地建設,鼓勵與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的規模化經營,提升機械化開採水平。深入挖掘衰退型城市資源潛力,加大穩產改造力度,延緩大中型危機礦山產量遞減速度,促進新老礦山有序接替。
加強重要優勢資源儲備與保護。選擇部分資源富集地區,加快建設石油、特殊煤種和稀缺煤種、銅、鉻、錳、鎢、稀土等重點礦種礦產地儲備體系。合理調控稀土、鎢、銻等優勢礦種開採總量,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開採和超指標開採。強化森工城市重點林區森林管護與保護,2015年起全面停止大小興安嶺、長白山林區的天然林主伐,建設國家木材戰略資源后備基地。
(三)優化資源開發布局。
形成集約高效的資源開發格局。重點開採區主要在資源相對集中、開發利用條件好、環境容量較大的成長型和成熟型城市布局,創新資源開發模式,積極引導和支持各類生產要素集聚,著力促進大中型礦產地整裝開發,實現資源的規模開發和集約利用。支持資源枯竭城市礦山企業開發利用區外、境外資源,為本地資源深加工產業尋找原料后備基地,鼓勵中小型礦企實施兼並重組。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嚴格限制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生態脆弱地區礦產資源開發,逐步減少礦山數量,禁止新建可能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採項目。
統籌推進資源開發與城市發展。新建資源開發項目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盡可能依托現有城市產業園區作為后勤保障和資源加工基地,避免形成新的孤立居民點和工礦區。引導已有資源開發項目逐步有序退出城區,及時實施地質環境修復和綠化。合理確定礦區周邊安全距離,在城市規劃區、交通干線沿線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禁止露天開採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地下開採。資源開發時,要嚴格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最大限度減少資源開發對居民生活的影響和生態空間佔用,努力形成與城市發展相協調的資源開發模式。
(四)促進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提高礦產資源採選回收水平。嚴格實施礦產資源採選回收率准入管理,從嚴制定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等新建礦山、油田准入標准,並對生產礦山、油田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引導資源開採企業使用先進適用工藝技術,切實提高礦產資源採選回收水平。充分利用低品位、共伴生礦產資源,重點加強有色金屬、貴金屬、稀有稀散元素礦產等共伴生礦產採選回收。
強化廢棄物綜合利用。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尾礦、煤矸石、粉煤灰和冶煉廢渣等綜合利用工藝技術。在資源開發同時,以煤矸石、尾礦等產生量多、利用潛力大的礦山廢棄物為重點,配套建設綜合利用項目,努力做到邊產生、邊利用。要因地制宜發展綜合利用產業,積極消納遺存廢棄物。森工城市要提高林木採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及廢舊木質材料的綜合利用水平,實現林木資源的多環節加工增值。支持資源型城市建設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工程(基地)。
(五)發展綠色礦業。
轉變礦業發展方式。將綠色礦業理念貫穿於資源開發利用全過程,堅持開採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的基本要求,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和礦地和諧,實現資源開發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統一。
建設綠色礦山。改革創新資源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分地域、分行業的綠色礦山建設標准,不斷提高礦山建設的標准和水平,嚴格資源開發准入和監管,使新建礦山按照綠色礦山的標准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對生產礦山進一步加強監督,督促礦山企業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准改進開發利用方式,切實落實企業責任。
五、構建多元化產業體系
依托資源型城市產業基礎,發揮比較優勢,大力發展接續替代產業,增強科技創新能力,積極推進新型工業化,提升產業競爭力,實現產業多元發展和優化升級。
(一)優化發展資源深加工產業。
支持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有序推進資源產業向下游延伸,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動石油煉化一體化、煤電化一體化發展,有序發展現代煤化工,提高鋼鐵、有色金屬深加工水平,發展綠色節能、高附加值的新型建材。統籌考慮資源、環境、市場等條件,支持成長型和成熟型城市打造若干產業鏈完整、特色鮮明、主業突出的資源深加工產業基地。淘汰落后產能,加快技術改造,提升產品檔次和質量。推進森工城市發展木材精深加工,實現林木資源的多環節加工增值。
(二)培育壯大優勢替代產業。
適應市場需求變化和科技進步趨勢,充分發揮比較優勢,積極發展傳統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努力培育新的支柱產業。做大做強礦山、冶金等大型成套裝備和工程機械等傳統優勢產業,培育發展化工裝備、環保及綜合利用裝備制造產業,加快模具、關鍵零部件等配套產業發展。大力發展納米材料、高性能稀土材料等新材料產業,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在有條件的城市發展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支持發展生物產業和節能環保產業。
(三)積極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產業。
堅持產業結構轉型升級與擴大就業良性互動。大力發展帶動就業能力強、市場前景好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扶持一批形式多樣的小型微型企業,重點解決困難群體就業問題,到2020年,累計吸納500萬失業礦工、林區失業工人、棚戶區改造回遷居民及失地農民再就業。支持農牧資源豐富城市發展農牧產品深加工,鼓勵森工城市依托特色林下資源發展食用菌、山野菜等綠色食品加工業。引導勞動力和原材料成本優勢明顯的城市發展紡織、服裝、玩具、家電等消費品工業。加大技術改造投入,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附加值。落實金融、稅收等優惠政策,完善服務體系,營造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
(四)大力發展特色服務業。
結合資源型城市產業基礎和發展導向,積極發展類型豐富、特色鮮明的現代服務業。依托資源產品優勢,建設一批煤炭、鐵礦石、原油、木材等資源產品和鋼鐵、建材、化工等重要工業產品區域性物流中心。大力發展資源產業托管服務、工程和管理咨詢。在有效保護資源基礎上,鼓勵生態環境優良的森工城市發展休閑度假旅游,支持自然山水資源豐富的城市發展自然風光旅游,推進工業歷史悠久的城市發展特色工業旅游,扶持革命遺址集中的城市發展紅色旅游。引導社區商業和家庭服務業發展,完善棚戶區改造回遷居民區服務網點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城市積極發展金融服務、服務外包、文化創意、人力資源、會展等現代服務業。
(五)合理引導產業集聚發展。
加強規劃統籌,優化產業布局,引導產業向重點園區和集聚區集中,形成集約化、特色化的產業發展格局。制定嚴格的行業、產業分類用地標准,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依托原有基礎,改造和建設一批特色鮮明的專業化產業園區和集聚區,加強交通、供水、供電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搭建產業集聚發展的重要載體和平台。以科技含量、環保水平、投資強度、吸納就業能力為標准,積極培育和引進一批龍頭骨干企業。完善產業鏈條,提升產業配套能力,促進關聯產業協同發展,打造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到2020年,創建10個接續替代產業示范城市,培育50個接續替代產業集群,改造建設100個接續替代產業園區和集聚區。
六、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努力破除城市內部二元結構,積極擴大就業,提升社會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務,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穩步提升城鎮化質量和水平,使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成果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一)促進就業和再就業。
把擴大就業放在資源型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位置。發揮政府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對就業的帶動作用。扶持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和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大力發展家庭服務業。完善和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場地安排等鼓勵自主創業政策,健全創業服務體系,促進各類群體創業帶動就業。加快建立專業化、信息化、產業化的人力資源服務體系,加強職業中介和就業信息服務。多渠道開發公益性工作崗位,優先支持失業礦工、林區失業工人、工傷殘疾人員、棚戶區改造回遷居民及失地農民等困難群體再就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建設,重點扶持50個技工院校、100個再就業培訓基地、200個職業技能實訓中心(基地)。
(二)加快棚戶區改造。
大力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煤礦)棚戶區以及林區棚戶區改造,加大政府投入,落實稅收、土地供給和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力爭到2015年基本完成資源型城市成片棚戶區改造任務。做好供排水、供暖、供氣、供電、道路、垃圾收運處理等基礎設施以及學校、醫院等服務設施的建設,切實加強新建小區社會化管理和服務工作,支持建設一批吸納搬遷居民就業的企業和項目,鞏固改造成果,確保搬遷居民能夠安居樂業。研究開展採煤沉陷區民房搬遷維修改造工程后評估工作,對維修后受損狀況繼續惡化的沉陷區民房實施搬遷。
(三)加強社會保障和醫療衛生服務。
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積極推進各類困難群體參加社會保險,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努力實現應保盡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解決關閉破產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等歷史遺留問題。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制度。研究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加快礦區社會保障服務設施建設,構建社會保障管理服務網絡。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提高礦區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水平和應急救治能力。加大對塵肺病、慢性胃炎、皮膚病等礦業工人職業病和常見病的預防和救治力度。
(四)營造安全和諧的生產生活環境。
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冶金等行業和領域為重點,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嚴格安全生產准入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防范治理粉塵、高毒物質等重大職業危害和環境危害。增強應急管理能力,加大重點城市礦山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力度,建立滑坡、泥石流、沉陷、崩塌等地質災害調查評估、監測預警、防治和應急體系。提高森工城市的森林防火水平和應急能力。切實維護群眾權益,針對資源開發、征地拆遷、企業重組和破產、環境污染等突出矛盾和問題,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努力化解社會矛盾,建立健全群眾訴求表達和利益協調機制。
七、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
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可持續發展工作全過程,堅持開發和保護相互促進,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切實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為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撐。
(一)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將企業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成本內部化。深入開展採礦沉陷區、露天礦坑等重大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對屬於歷史遺留或責任人已經滅失的地質結構復雜、危害嚴重、治理難度大的深部採空區等突出地質環境問題治理給予重點支持。切實做好尾礦庫閉庫后期管理工作,加大對石油、地下水、鹵水等液體礦產資源開採造成的水位沉降漏斗、土地鹽鹼化等問題的治理力度。防范地下勘探、採礦活動破壞地下水系,選擇部分地下水體破壞嚴重城市率先開展地下水修復試點。大力推進廢棄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支持開展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礦山環境治理。新建礦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切實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強對資源開採活動的環境監理,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強化同步恢復治理。
(二)強化重點污染物防治。
嚴格執行重點行業環境准入和排放標准,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作為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審批的前置條件。強化火電、冶金、化工、建材等高耗能、高污染企業脫硫脫硝除塵,加強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有毒廢氣控制和廢水深度治理。到2015年,城市水功能區主要水質達標率不低於所在省份平均指標。防范地下勘探、採礦活動污染地下水體,取締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項目和排污口,加快現有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到2020年,實現工業廢水排放完全達標。加強煤矸石、粉煤灰、冶煉和化工廢渣等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和綜合治理,礦區和產業集聚區實行污染物統一收集和處置,規范危險廢物管理,加快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到2020年,工業固體廢棄物(不包括尾礦)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積極開展重金屬污染綜合治理,以採礦、冶煉、化學原料及其制品等行業為重點,嚴格控制汞、鉻、鎘、鉛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排放總量。加大資金技術投入,選擇部分問題突出城市開展矸石山、尾礦庫綜合治理和重金屬污染防治試點工程。
(三)大力推進節能減排。
抑制高耗能產業過快增長,嚴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把好能耗增量關口。繼續加大冶金、建材、化工、電力、煤炭等行業落后產能和工藝技術設備淘汰力度,完善落后產能退出機制。推動重大節能技術產品規模化生產和應用,繼續組織實施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鍋爐(窯爐)改造、建筑節能等節能重點工程。提高工業用水效率,促進重點用水行業節水技術改造,加強礦井水循環利用,到2020年礦業用水復用率達到90%以上。推動城市能源計量示范建設,推廣應用低碳技術,鼓勵使用低碳產品,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鼓勵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利用,推動產業循環式組合,鼓勵構建跨行業、跨企業資源循環利用產業體系,促進原材料、能量梯級利用和高效產出。
(四)促進重點地區生態建設。
統籌新疆、內蒙古、西藏、青海等資源富集且生態脆弱地區的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走出一條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的可持續發展之路。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控制資源開發強度,提高環境准入標准,盡可能減少對自然生態系統的干擾。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和管理,嚴格限制礦產資源開發,禁止新建可能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採項目,增強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能力,維護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完整性。加快推進大小興安嶺、長白山等重點林區森工城市的生態保護與經濟轉型,結合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逐步調減採伐量,強化森林管理與保護,加快森林資源培育,切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高度重視資源開採引發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濕地萎縮等生態問題,切實做好恢復治理工作。
八、加強支撐保障能力建設
加強基礎設施和軟環境建設,完善城市功能,增強發展動力和活力,營造良好的發展氛圍,為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一)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建設。
科學規劃城市的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增強城市輻射帶動能力,健全生產、生活、居住和休閑功能區。加強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善城市的文化、科教、金融、商貿、休閑娛樂等功能。加大城市給排水、供熱、供氣和垃圾收運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改造力度,加快建設一批污水處理、大氣污染防治等環保項目。結合城區工礦廢棄地整理,建設總量適宜、景觀優美的城市綠地和景觀系統。完善交通運輸網絡,有序推進煤炭、礦石、石油等運輸專線和多種方式統籌布局的貨運樞紐站場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城市建設支線機場。加大支持力度,解決資源枯竭城市基礎設施落后、基本公共服務缺失問題。加強城區與工礦區聯系,推動城區市政公用設施向礦區、林區對接和延伸。
(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統籌推進黨政、企業經營管理、專業技術、高技能、社會工作等各類人才隊伍建設,提升整體素質和創新能力,滿足資源型城市對人才的多元化需求。大力開展職業教育和在崗培訓,加強職業教育和實訓基地建設,提高生產一線人員科學素質和勞動技能。大力推進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培訓與交流。依托重點企業、重大科研項目、重大工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進和培養一批創新型人才,加大創新投入,逐步實現以科技進步和管理創新驅動可持續發展。在具備條件的城市,建立歸國人員創業平台,吸引在外留學人員到資源型城市創業。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建立中央國家機關、大型國有企業、發達地區與資源枯竭城市的干部交流機制。營造有利於人才培養和成長的環境,引導各類人才向資源型城市流動。
(三)加快推進改革開放。
理順資源產權關系,健全資源產權交易機制,規范探礦權、採礦權交易市場,促進資源產權有序流轉和公開、公平、公正交易。強化資源開採企業的社會責任,建立和諧共贏的礦地關系。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優勢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兼並重組。全面落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民營資本進入能源資源開發、接續替代產業發展等領域。加快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穩步推進國有林場、國有林區管理體制改革。支持資源型城市加快融入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鼓勵發達地區城市對口幫扶資源枯竭城市轉型發展,支持資源型城市積極承接產業轉移。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積極引導外資更多地投向節能環保、新能源和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等領域,鼓勵外資參與礦山生態環境恢復。鼓勵有實力的企業走出去,投資境外能源資源開發及深加工項目。
(四)挖掘傳承精神文化資源。
適應時代需求,大力宣傳資源型城市創業歷程和涌現出的王進喜、雷鋒、馬永順、郭明義等模范人物事跡,傳承和發揚資源型城市無私奉獻、艱苦奮斗、改革創新的精神,為可持續發展注入源源不竭的精神動力。全面增強開放意識、市場意識和競爭意識,切實樹立科學發展理念。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倡導敬業誠信、勤勞致富、團結友善的社會風尚。做好資源型城市精神文化遺產和工業遺產挖掘、搶救和保護工作,支持創作以資源型城市艱苦奮斗和開拓創新為主題的文化藝術作品,保護和利用好反映資源型城市發展歷程和先進人物事跡的博物館、紀念館和教育示范基地。
九、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進一步完善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政策體系,做好規劃的貫徹落實,保障規劃目標和重點任務的完成。
(一)規劃實施的政策體系。
建立健全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強化開發秩序約束機制,研究制定資源開發與城市可持續發展協調評價辦法,以成長型和成熟型城市為重點,加強可持續發展預警與調控。加快推進資源稅改革,研究完善礦業權使用費征收和分配政策,健全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研究建立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准備金制度,健全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機制。進一步落實接續替代產業扶持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調動社會力量,推動接續替代產業發展。
加強分類指導的政策措施。根據分類指導的原則,研究制定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分類指導意見,通過針對性政策措施引導和支持不同類型資源型城市實現特色發展。做好資源枯竭城市轉型年度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完善“有進有出、獎懲分明、滾動推進”的支持機制,繼續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選擇典型的資源富集地區、城市和資源型企業開展可持續發展試點,積極探索各具特色的發展模式。
著力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繼續安排資源型城市吸納就業、資源綜合利用、多元化產業培育和獨立工礦區改造試點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資源型城市轉型發展。對符合條件的接續替代產業在項目審核、土地利用、融資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繼續加大對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恢復治理的資金支持。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在防范信貸風險的前提下加大對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創新合作模式。
推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立法。推動修改完善與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相關的現有法律法規,抓緊研究制定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條例,明確政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在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協調和規范各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關系,為可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搞好政策銜接,在項目建設、資金投入、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幫助解決規劃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總責,做好統籌協調,加強對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明確工作責任,確保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各資源型城市要按照本規劃加快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時序和重點,落實責任主體,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設項目按程序另行報批。
完善考核指標。建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統計體系,制定和完善有利於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評價考核體系和具體考核辦法,把資源有序開發、接續替代產業發展、安全生產、失業問題解決、棚戶區搬遷改造、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林區生態保護等工作情況,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嚴格監督檢查。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策協調,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加強對可持續發展情況的動態監測,建立健全規劃定期評估制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對規劃范圍、綜合分類結果、重點任務等進行動態調整,不斷優化政策措施和實施方案。完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企業和公眾積極參與規劃的實施和監督。
加大宣傳力度。採取多種形式、全方位地宣傳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形成人人關心可持續發展、全社會支持轉型工作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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