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6日電 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消息,國家衛生計生委日前印發《國家衛生計生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辦法》明確,拒絕履行復議決定或逾期不提供有關材料、証據和答辯狀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直接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直至行政處分。
《辦法》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辦法》規定,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復議辦公室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証據、依據和其他材料。
《辦法》指出,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實地調查、聽証等其他方式審理。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提交委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辦法》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經委領導批准后,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
《辦法》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行政復議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經委領導批准后,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將履行情況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
《辦法》明確,有拒絕履行復議決定的﹔逾期不提供有關材料、証據和答辯狀的﹔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嚴重失職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直接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直至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