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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歌舞團原團長獲刑10年半 本人稱會上訴

張媛

2013年10月10日07:20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中央民族歌舞團原團長獲刑10年半 本人稱會上訴

貝宇杰

  貝宇杰

  嗩吶演奏家,國家一級演奏員。歷任中央民族歌舞團樂隊隊長﹔業務處處長﹔團長助理。1999年任中央民族歌舞團副團長。

  涉嫌私吞騰格爾等演出費、借工程收受好處費,中央民族歌舞團原團長貝宇杰此前一審獲刑15年,被北京市高院發回重審后,昨日上午北京一中院認定騰格爾一事系私演,以此認定貝宇杰將其貪污証據不足,因此改判10年半。

  被控私吞勞務費拿要工程好處費

  現年57歲的貝宇杰從2003年8月開始擔任中央民族歌舞團團長。此前檢察機關共計對他提出了三項指控。

  據檢方指控,2005年貝宇杰在擔任中央民族歌舞團團長期間,甘肅省慶陽市舉辦香包民族文化節。該市領導通過貝宇杰請到了騰格爾等演員演出,后來慶陽市給貝宇杰打了9萬元作為上述演員的勞務費,這筆款項被貝宇杰私吞。

  2006年中央民族歌舞團業務演出樓舞台機械工程招標,浙江大豐實業公司中標。2007年初貝宇杰在中央民族歌舞團附近的一個飯店,接受了該公司銷售經理許某給予的30萬元好處費。2010年10月,貝宇杰的兒子結婚時還接受了浙江大豐公司另一人員給予的1萬元禮金。

  自稱收受好處費全部退還

  對此,貝宇杰全都予以否認,稱2007年“大豐公司”中標后許某趁吃飯時給了他30萬元現金,隨后其多次打電話讓許某把錢拿走,但是許某就是不來拿。此后他將錢還給了大豐公司老板豐某,豐某給其打了收條。此外,其還辯解稱1萬元是禮金不是好處費,9萬元勞務費已分發給了相關演員。

  行賄者打收條為其脫罪

  2012年5月,北京一中院一審還是認定其構成了貪污、受賄兩項罪名,判刑15年。之后,北京市高院將此案發回重審。昨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對此案二審宣判,認定騰格爾等到慶陽演出是私演,因此所謂貪污9萬元公款証據不足,不過繼續認定其構成了受賄罪。

  在法院採信的証據中,其中一項就是貝宇杰自稱收錢后讓許某把30萬元拿走,但許某本人否認,貝宇杰稱后來又退給了許某的上司豐某,卻在兩年多之后才讓豐某開具收條有悖常理,而豐某也承認這樣是為了給貝宇杰脫罪。

  昨天宣判之后,貝宇杰及其家屬表示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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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段欣毅、潘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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