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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提高公共服務質量

國家鼓勵七領域向社會購買服務(政策解讀)

採訪人:本報記者 李麗輝 解讀人:財政部有關負責人 

2013年10月03日03:2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國家鼓勵七領域向社會購買服務(政策解讀)

  9月30日,國務院公布了《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為何購買服務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進一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是惠及人民群眾、深化社會領域改革的重大措施,是加快服務業發展、擴大服務業開放、引導有效需求的關鍵之舉,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政事、政社分開的必然要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政府承擔公共服務的新模式,是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創新,是我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這位負責人介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共服務體系和制度建設不斷推進,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同時,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相比,仍需要政府進一步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有效動員社會力量,構建多層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誰能購買服務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指導意見將購買主體界定為“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同時提出,“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主要有以下方面考慮:

  一是目前存在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如環境保護督察監管機構、海洋維權巡航執法機構等,這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是轉為行政機關,將其納入購買主體,有利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相銜接。

  二是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如公立醫院、公立學校等,是政府設立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的主體,其中涉及的購買服務問題宜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進展情況逐步研究推進。

  三是群團組織,主要是指婦聯、工會、團委等,這些單位一直納入行政編制並按照公務員管理,經費也由國家財政負擔,雖然不屬於行政機關,但其工作職責和提供的服務也可以採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

  指導意見界定的承接主體為“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需要說明的是,承接主體必備的基本條件是獨立的法人,能夠承擔民事責任。承接主體的具體資質條件,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購買哪些服務

  指導意見提出,購買內容包括基本公共服務和非基本公共服務,並沒有列舉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對此應如何理解?

  這位負責人表示,由於我國仍處於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和社會發展轉型時期,政府提供服務的內容和社會力量承接服務的能力也在不斷調整變化之中。同時,我國區域間發展很不平衡,各地需求及社會力量承接服務的能力不盡相同,明確全國統一的購買服務項目范圍不切實際。

  意見指出,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指導意見沒有列舉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而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這樣既有利於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劃分服務類別、制定購買范圍目錄,又能為將來購買范圍的動態調整留有余地。此外,為了防止向社會力量購買有些明顯不屬於政府職能范圍、或隻能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務項目,指導意見對購買內容明確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下一步財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要求,根據指導意見選擇部分中央部門開展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中央部門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研究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財政與財務管理辦法,研究完善支持政府購買服務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做好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銜接,研究向公益類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實現由“養人”向“養事”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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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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