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
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再次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草案還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姓名、肖像、隱私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應進一步嚴格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對違法行為要有明確具體的罰則。
法律責任規定應當更具體
任茂東委員說,草案上述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保護。草案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從法律上講,經營者並沒有保存消費者信息的義務,其在不需要時,是可以銷毀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所收集的消費者信息,不得被經營者非法使用,或者被經營者以外的人獲得並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被篡改或者毀損,隻會影響經營者的使用,並不會影響消費者的權利和生活。建議刪除上述規定中的“篡改、毀損”。
“應對違法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行為的處罰措施作具體規定,將對隱私權的保護落到實處。”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張作哈說,對擅自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以及非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加大處罰力度。草案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原則,希望能夠規定得具體一些。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周海波說,現實生活中一些商家非法收集、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情況較為嚴重,有的甚至把消費者填寫的個人信息出賣牟利,使消費者面對各種各樣的騷擾,苦不堪言。雖然草案明確了對消費者隱私的保護,但沒有明確一旦出現此類違法行為消費者如何維權,對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的商家如何懲處。此類違法行為更多的是侵權消費者人身權益,並非是直接的物化財產權,如果不明確規定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問題,法律的效力就會大打折扣。應該增加一條,對這類情況進行一定的懲處。
亂發商業性信息應有罰則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譚倫蔚說,草案規定的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內容,只是提出了這個問題。對信息外泄以后,經營者所負的相關責任和處理辦法,缺少具體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這一規定也比較原則。我們很多人都收到過垃圾信息。如果經營者違反此條規定,有什麼處罰辦法?這需要補充。
朱靜芝委員也認為,草案這一規定很難做到。現在每天每人的手機、郵箱中都有未經同意發送過來的各種各樣的詐騙信息和宣傳信息。建議對此規定具體的懲處條款。
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強迫同意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陳超在第一次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時發言,主要談的就是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問題。
“草案新的修改稿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有很大改進,但有個關鍵點沒有納入。”陳超以智能手機為例說,我國大概有幾億用戶在用智能手機,主要用其看短信、看新聞、發微博等。每個人在下載相應應用程序時都會遇到手機提示:“接受並下載”,“不接受”就不能下載。“接受並下載”接受的是什麼?接受並同意其操作系統,就可以獲知你的電話、序列號,可以獲得你的精確位置﹔可以控制你的照相機、攝像機,並隨時進行拍攝﹔可以控制你的錄音功能,進行現場錄音﹔可以讀取你的全部聯系人信息,操作你的手機給其他人發短信。國內大小網絡公司幾乎都有類似的條款。草案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現在的問題是消費者不得不同意。
陳超建議增加規定:經營者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遵循消費者自願原則,不得利用格式條款或技術手段迫使消費者同意,不得因消費者不同意而拒絕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