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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中院判后答疑:判決書日期早於宣判日期符合規定

2013年09月22日12:53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9月22日電 今日上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人民網官方微博發布消息:法庭對被告人薄熙來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刑罰,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其官方微博判后答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相關規定,判決書尾部的年月日為作出判決的日期。當庭宣判的,應當寫明當庭宣判的日期,定期或者委托宣判的,應當寫簽發判決書的日期。本案判決系庭后經合議庭評議,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並作出決定,於2013年9月21日簽發。故判決書形成日期早於宣判日期,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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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申亞欣、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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