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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隴南公安局原副局長貪污案10日二審 未當庭宣判

2013年09月11日08:46    來源:蘭州晨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甘肅隴南公安局原副局長貪污案10日二審 未當庭宣判

  原標題:隴南公安局原副局長貪污案昨二審

  本報訊(記者趙野)隴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強一審因貪污、挪用公款罪獲刑13年后,以一審事實不清、証據不足為由提起上訴,9月10日,省高院二審審理了該案。該案庭審持續6個小時,未當庭宣判。

  經查,2007年12月6日,王志強利用分管隴南市治安支隊的職務之便,安排手下民警將收取的100萬元保証金借給隴南市第三建筑公司,用於歸還到期的銀行欠款。直至2008年4月歸還。2007年,王志強帶隊前往成縣白銀公司廠壩鉛鋅礦整頓礦區秩序。在整頓期間,王志強以汽車修理費、招待費等名義,先后5次找礦區報銷共48萬余元, 其中35.6萬元被王據為己有。2008年,王將其中34萬元投入股市炒股。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王志強將100萬元外借第三建筑公司,超過3個月未歸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在整頓礦區期間,虛報各項開支35.6萬元構成貪污罪。據此,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王志強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合並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涉案贓款依法予以追繳。

  二審庭審時,王志強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証據不足,他以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進行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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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澤、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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