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9月6日電 (記者張洋)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就《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刪除了關於設立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內容,明確民辦學校將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並按照其法人屬性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教育部報請國務院審議《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建議草案(送審稿)》,建議一攬子修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四部法律相關條款。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制度
根據征求意見稿,教育法增加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制度。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准,加快普及學前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各種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或支持。
征求意見稿將教育法第十九條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為“繼續教育制度”,並增加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民辦學校不再禁止營利
現行教育法規定,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而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征求意見稿將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修改為“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金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條中增加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並按照其法人屬性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下放高校審批權限
征求意見稿明確將下放設立高校審批權限,擬規定: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在高等教育法中增加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保障與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專家或者委托專業專門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
提高教師資格學歷要求
征求意見稿增加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征求意見稿取消了無相應學歷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教師資格的做法,規定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規定的學歷並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征求意見稿對現行教師法第十一條取得教師資格的學歷要求作了修改,以全面提升各級各類教師的學歷、學位。
完善非法招生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關於非法招生、考試作弊、非法頒發學歷証書以及制造銷售假冒學歷証書、非法辦學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在教育法中進一步明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招收學生的,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並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應招生資格1年至3年,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証。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抄襲夾帶等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考1年至3年。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法頒發學位証書、學歷証書,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1年至3年,直至撤銷其相關招生資格、頒發証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