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2日電 《學習時報》今日刊發盧樂雲的署名文章《警惕刑事司法實踐中的“七化”現象》,文章稱,刑事司法實踐表明,防冤假錯案應當警惕經濟政治化、民事刑事化、司法地方化、外力裹脅化、執法運動化、辦案創收化、執法隨意化等“七化”現象,以“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文章指出,所謂“冤”,是對無辜者冤枉定罪科刑﹔所謂“假”,是子虛烏有的刑事案件﹔所謂“錯”,是指法律上的所有錯案,包括錯誤立案、錯誤適用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錯誤處置他人合法財產、錯誤起訴、錯誤定罪科刑等等。顯然,“冤假錯案”嚴重侵害人權和傷害司法的公信力。
盧樂雲在文中分別闡釋了刑事司法實踐中的“七化”現象:
經濟政治化。表現為個別黨政領導或部門工作人員出於政治目的,在被扭曲的政績觀以及錯誤的執法觀指導下,非法動用刑事司法手段干預經濟生活,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為了協調關系有意迎合領導意圖,或被迫為之,導致冤假錯案,嚴重侵害他人人身權和財產權。更為惡劣的是,個別官員或公權力機關憑借手中權力,羅織虛假罪名,以各種借口剝奪公民或企業的合法財產,財富資源在公權力下轉移。比如,湖北天門市原市委書記張二江,為了完成該市半年度的稅收任務,強令“借”武漢金田(華中)實業公司200萬元,遭到該公司董事長陳遠豪拒絕后,即主持召開會議決定對陳實行“雙規”審查,在沒有証據的情況下,強令司法機關對其予以逮捕,並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陳在被無辜羈押2年零10個月后才被二審法院終審宣布無罪釋放。
民事刑事化。表現為將民事糾紛作刑事案件查處。一是一方當事人假借政法機關的公權力,將民事行為刑事化﹔二是政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外部干預或自身因素,將刑事執法、司法權行使於民事糾紛之中,有的是故意為之,因部門或個人利益驅動,甚至因司法腐敗而濫用刑事司法權。比如,湖南湘西州公安局經偵支隊原隊長白明生與副支隊長劉昌華在經偵隊收受62.5萬元辦案贊助費、個人分別收受8500元、1000元之后,插手湘西花垣縣下椿木錳礦龍老四等人與該企業負責人龍善保收取礦款的糾紛,授意龍老四等人偽造証據,將龍善保以涉嫌職務侵佔罪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有的則是無意為之,或源於一些經濟行為的性質介於民事與刑事之間,客觀上難以界定,或源於政法機關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有的因法律功底不牢,辦案經驗不夠,誤把民事糾紛定性為刑事犯罪。
司法地方化。表現為一些地方的黨政機關或者政法部門基於地方保護而運用刑事司法權插手經濟糾紛。一是越權管轄,超越權限管轄自己無管轄權的案件,為地方或部門創收﹔二是遷就地方政府、部門的不當要求,不嚴格執法,甚至錯誤適用法律﹔三是為了偏袒本地當事人不顧事實和法律,侵害外地當事人合法利益。比如,湖南某基層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立案偵查深圳市發生經濟糾紛的兩個公司中的一方當事人劉某,在沒有說明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強令劉某家屬繳納100萬元后,將劉取保候審。公安部受理控告后,作出明確批示,該案不屬於刑事案件,即使屬於刑事案件也不歸辦案的公安機關管轄。而該辦案機關仍然以劉某公司的產品銷售到了本地某單位且不能使用為由,固執己見。
外力裹脅化。外力表現為各個方面,這些年來,對刑事司法的裹脅作用力最大的,一是非正常群體訪甚至暴力訪,更有別有用心的人,以這種形式,實現通過刑事手段而加害他人的目的﹔二是社會輿論,特別是媒體,尤其是網絡媒體,以炒作的方式,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有的還串通意見領袖、網絡推手,夸大、捏造事實,有意引發網民的群體性參與。有關重大事件表明,這兩種現象中的一些人構成了刑事司法最大的壓力集團。面對這種被包裝成所謂的民意呼嘯而來之時,個別地方的黨政領導法治思維缺失,運用法律手段化解非正常群訪和媒體惡意炒作的能力不夠,而採用高壓維穩的方法,強令司法機關錯誤使用刑事手段。比如,河南部分種煙農民的上訪事件,導致司法機關對農民企業家苟某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在羈押數年后才被宣布無罪釋放。湖南某市一樓盤開發商因不堪高利貸重負而外逃,購房業主聚集到市政府上訪和上街堵路,該市即以非法經營罪動用刑事手段,經最高法院批復,不能定罪處罰。誠然,對於經濟社會的發展,穩定很重要。但是,正如黨的十八大報告所強調的,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對於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動用刑事手段,反而因有違法治而走向反面。
執法運動化。也就是運動式執法。一是表現在組織開展專項打擊行動中,有的黨政領導和政法機關以強化對某類犯罪打擊的力度為名,制定關於立案數、破案率、批捕率、起訴數、有罪判決數等違背司法規律的考核指標。二是表現在個案查處過程中,有的對一些涉黑等團伙犯罪的查處,無視犯罪構成要件、定罪証據標准和法定程序而大規模地抓人,或恣意查封、扣押、凍結、處置他人合法財產﹔有的對一些串案窩案的查處,為片面追求辦案規模而降低定罪實體和証據標准﹔有的為了突破大案要案而以立過橋案件為名,大規模地控制有一定關聯但並無犯罪之人等等。比如,某市檢察機關在審查一起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發現多達 9人根本不構成犯罪。
辦案創收化。刑事訴訟本是解決犯罪和刑罰問題的,實踐中,在不少地方卻把辦理刑事案件演變成一種創收手段。一是有的地方政府將政法機關的行政和業務經費預算與上繳罰沒金額挂鉤,甚至明確規定,預算中的1/3乃至1/2通過辦案罰沒解決﹔一些地方所謂給政策解決政法機關的基本建設經費,就是返還上繳的辦案罰沒款項。二是有的政法機關內部實行罰沒獎罰機制,激勵罰沒創收。這樣,出現一些政法機關以辦案為名,行創收之實,亂收濫罰,使得刑事執法、司法權在運行中被異化。特別是在辦理一些經濟罪案和職務罪案過程中,有的直接追繳一般違法違紀所得,刑事辦案不僅代行了行政處罰權,而且無端剝奪了相對人的申請行政復議權和提起行政訴訟權。為了規避程序或取得表面形式合法,有的辦案機關隻開罰沒收據,不辦法律文書﹔有的則商請地方財政等行政執法機關代為出具法律文書。比如某市檢察機關在查處一起行賄中,追繳行賄人與行賄事項無關的所謂違法所得300萬元,並商請市財政局出具法律文書,當事人申請省財政廳復議后,市財政局的決定被撤銷,檢察機關不得不退出所追繳款項,嚴重影響了執法形象。
執法隨意化。一是重打擊,輕保護,辦案中搞有罪推定,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隨意實施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導致冤假錯案,有的還在明知存在冤假錯的情形下,因擔心受處分而有錯不糾。二是個別執法司法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不注意方式方法,特別是在辦理涉及企業的案件中,有的企業人員及其企業既不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不是被害人,僅僅基於取証的需要找企業人員或企業,有的當企業人員正在進行企業經濟活動時,隨意將其傳到辦案單位或者到企業對其詢問取証﹔有的身穿制服,駕駛警車,閃著警燈,到企業查賬﹔有的甚至僅憑自己主觀的懷疑,查封、凍結企業賬戶。等等這些,使企業人員和企業的形象在辦案人員執法行為的隨意性中遭受傷害甚至難以挽回的損失。比如,某辦案機關在追查案件一賬款去向時發現該款經過某企業賬戶轉賬,即凍結了該企業的全部賬戶,導致該企業經營活動無法正常運行,接連喪失數個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