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30日電 (記者賈玥) 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今日在官網對《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予以解讀。衛計委在解讀中表示,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發病報告,可有助於最大限度減少此類患者對他人及社會的危害,保護公共安全。
《辦法》將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范圍界定為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即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主要涉及的疾病種類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6種。
衛計委表示,上述6種重性精神疾病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應當報告﹔不符合的,應當按照現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自願登記管理。
衛計委在解讀中指出,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發病報告,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嚴重,尤其在急性發病期需要盡快盡早進行救治,否則有可能危害個人及他人。對這部分患者進行發病報告,對優先提供救治服務十分必要。二是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發病報告,有助於衛生、民政、殘聯及社區治安管理等部門加強合作,共同對患者進行救治、幫扶和管理,有助於最大限度減少此類患者對他人及社會的危害,保護公共安全。
報告程序分為診斷、再次診斷或鑒定及出院三個步驟。衛計委表示,責任報告單位在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確診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責任報告單位發現已報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經再次診斷或者鑒定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在下月10日前通過信息系統進行修正。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的,責任報告單位在患者出院后10個工作日內將出院信息錄入信息系統。
據了解,《辦法》制訂過程中,衛計委多次召開論証會,聽取有關專家、相關部委意見,書面征求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意見。7月9日上午,衛計委主任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辦法(送審稿)》。8月1日《辦法》正式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