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曝光海南省東方市林業局副局長麥某剛獲任命便被當地檢察機關帶走調查。“副局長是7月25日任命的,僅僅過了10天就被檢察院帶走了,如果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能夠再嚴格一些,就不可能出現這樣荒唐的事情。”受訪者稱。
據了解,7月25日東方市政府正式下發了關於麥某任職的通知,任命其為東方市林業局副局長(試用期一年)。對於其10天后被帶走調查的原因,該報道稱“源自麥某在審批東方市江邊鄉一塊約70畝的林地開採時涉嫌違規”。
當地組織部門否認“帶病提拔”
針對質疑,東方市林業局及東方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否認了“帶病提拔”的說法,稱對麥某的推薦、考察和任命符合有關程序。該局一工作人員表示,局裡也是在通知麥某開會找不到人、聯系不上的情況下,四處打聽才知道其“出事”了。
此外,有知情人爆料稱:早在2011年,多家媒體就以《海南東方市開發商毀林反拿140萬生態補償款》為題報道了該市墩頭灣一起毀林事件。當時,出面受訪的便是時任該局生態辦主任的麥某。
“在征求意見和公示階段,我們沒有收到有關麥某違法違紀的情況反映。”東方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組織部門也沒有注意到前述有關麥某的媒體報道”。這位負責人說,按照干部選拔任用的相關規定,對於擬提拔任用的干部,先由其所在單位民主推薦,之后組織部門進行考察,了解其各方面表現,同時向紀檢、政法等部門征求意見,之后匯報上級部門研究決定,名單確定后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報有關部門下發任命通知。
8月26日,東方市委組織部干部科負責人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在麥某的任用這一過程中,我們都是嚴格按照程序來辦理的。此次干部選拔、提拔過程,組織部門嚴格遵守了規定流程。目前對麥某的調查尚無定論,不便多談。”
8月26日,記者在東方市人民政府網“公示公告”欄“人事信息”中查找到發布於2013年7月9日的《擬提拔任用領導干部人選情況公告》。公告顯示:“經研究,現將擬提拔任用領導干部人選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下附了包括麥某在內的15名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個人信息,以及公示期間接待群眾反映、來信上訪的組織部門科室名稱及聯系電話。公示期限為2013年7月9日至7月15日。
該公示內容顯示,涉及此次“帶病提拔”的麥姓干部全名為麥明剛,1989年8月參加工作,歷任的主要職務有:縣林業局林政股辦事員、設計室副主任、設計室主任、生態辦主任﹔現任市林業局林政股股長﹔此次擬提名其為市林業局副局長人選(試用期一年)。
8月26日,東方市委組織部干部監督科工作人員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對干部的考察工作,涉及環節包括進行民主調研、推薦,考察階段公示,再經過常委會討論,還要進行7天任前公示。”
他表示,在整個過程中,負責處理群眾舉報信訪的干部監督科並未接到任何針對麥某的舉報信訪資料。“除此之外,提拔任用一名干部,還要征求紀委和政法部門的意見。如果這兩方有不同看法或掌握了干部的違法違紀信息,也會向我們反映。在這個過程中,未得到類似反饋。如果接到舉報,一定會第一時間追蹤線索,依據信源的可信度做出反應。”
另據一名知情人介紹,當地組織部門之所以否認“帶病提拔”,是因為麥某是在任命后才被檢察機關帶走調查。“而且到目前為止,此事並沒有定論。”他說。對於麥某涉及2011年一起開發商毀林反拿生態補償款一事,他表示:“這也只是媒體報道過,並沒定性。麥某目前被海南省檢察院第二分院帶走了,下一步得看檢察院的調查結論。”
此前,該市委組織部負責人也曾表示:“如果是在推薦、考察干部過程中,發現干部存在問題還堅持任用,才叫‘帶病提拔’。麥某‘出事’后,組織部門也很意外,這說明我們對干部考察工作還要進一步加強,同時也要更加廣泛地征求意見。”
一些“問題干部”為何能通過組織考察
2009年4月,曾有網友發帖稱:被處以記大過處分的三鹿事件重要責任人鮑俊凱已出任安徽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隨即媒體証實了此事。此后,在瓮安事件中被撤銷一切黨政職務的原縣委書記王勤,則悄無聲息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
今年5月,媒體曝光了河南省固始縣國土局兩名在職干部有判刑記錄一事。其間,一人曾多次調任、升職,並最終擔任該縣國土局副局長。事發后,當地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等相關方均表示:不知道二人獲刑一事。
類似事件屢次發生不免讓人疑問:干部選拔任命需經歷哪些步驟?現有考察環節能否揪出“帶病提拔”干部?
8月26日,湖南省某縣委組織部一位副部長向中國青年報記者介紹了這一流程。“以我們當地為例,按照正規流程,首先應由縣委組織部根據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需要,綜合各方面意見,提出擬調整補充的職位,形成干部調整補充計劃,呈送有關領導進行醞釀。”他說。
在初步確定擬用干部名單時,對擬提拔任職或轉任重要領導職務的,要進行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這就是民主推薦環節。根據這一環節的結果,確定下一步對干部考察的建議。”他說。
下一階段是組織考察。“這一環節包括發布考察預告、進行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據他介紹。
隨后,考察結論將上報。對涉及常委分管領域的人選,需征求分管常委意見﹔對涉及人大、政協的干部人選,應分別向人大、政協主要領導匯報。按照上述步驟的進展結果,再由縣委組織部部務會議研究提出擬提請縣委常委會研究的干部調整補充建議方案。
“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前,需分別征求有關部門和分管領導的意見。如不存在不同意見,則將提請縣委常委會研究,否則將暫緩下一步驟。”他說,“對提拔擔任鄉鎮正職、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選的,縣委常委會票決后,還需提請縣委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對雙重管理干部的調整,要征求主管部門意見。”
確定提拔任職后,需進行7天的任前公示。在此期間,公眾認為干部性格、工作能力不合適,或有違法違紀現象均可提出異議。
“然后是任前談話,宣布任免決定,辦理干部交接。所有步驟都應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的規定。考察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廉五方面。一般來講,考察時間大概為一到兩周。”他說。
“干部推薦大致有兩種方式:會議推薦就是開民主推薦會,相關人員投票推薦﹔還有座談推薦,面對面地找各個層面的人對某職位進行推薦﹔此外,黨組織、縣領導干部、組織部門、個人也可推薦。”他說。
寧夏某縣委組織部負責人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干部選拔任用方式即使有所創新,也一定是在遵守《條例》的前提下。“對於違法違紀情況考察,主要是通過向政法委、紀檢委等部門發函征求意見,同時,任職前也會面向社會公示。”他說。
“不同地方和單位可能存在細節差異,但主要是依據《條例》的規定。”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總結道。
“不知情”還是“裝聾作啞”
“步驟設計是比較縝密的。如果說存在困難,我覺得主要是在考察中座談推薦時,一些座談對象不太願意講問題,自我夸獎比較多,這會影響考察組的判斷。”湖南省某縣委組織部這位副部長表示。
據他介紹,對干部個人業績的考察,一方面是聽取群眾意見,還有就是看他歷年來受表彰的情況。在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之前要經過相關部門的會簽把關,紀委、計生部門、維穩辦、信訪局都要審核會簽,並在審核表上蓋章。
“審核沒有問題的,縣委常委會才會研究決定。”他表示:“如果被考察對象有違法犯罪、違紀的記錄,一定通不過。”
干部考核流程步驟繁多,為何近年來媒體仍頻頻爆出罪犯升官、“帶病提拔”等事件?
湖南省某縣委組織部這位副部長認為,類似“帶病提拔”情況之所以頻頻出現,主要是考察不深入或是接受談話的干部和職工反映情況不全面造成的。“考察的效果和時間長短關系不大。時間再長,如果干部、職工不願意反映真實情況,收效仍不會好。而且考察持續太久也不現實,一方面一個崗位不可能空缺那麼久,影響工作﹔另一方面也會耗費巨大人力、財力。”他說。
媒體評論員馬九器認為,所謂對干部違法、犯罪不知情的解釋並不成立。“在干部考察過程中,某一個環節可能存在疏漏或者掉鏈子,但如果所有鏈條都跟著掉了,那麼必然是公權部門在為這出鬧劇推諉。”
“比如此前有地方組織部門將責任推給‘法紀銜接’,即沒收到法院的判決結果。但作為干部所在單位,不可能不知道下屬公職人員被起訴,法院一定會傳達相關信息。一般而言,涉嫌犯罪被起訴的公職人員,至少應被暫停職務。”他說。
他認為,這些事件會發生,本質上並非干部考察選拔機制的問題,而是在公權平台上,基本的、重大的公共信息缺乏共享、公開和監督。“有些部門在選擇性‘失明’。”他說。
庄德水表示,中組部、中央辦公廳制定了一系列相關規定嚴格規范干部的選拔、任用流程。比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規定:接受檢查的黨委(黨組),要如實報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凡弄虛作假以及對檢查組成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關於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則要求:黨委(黨組)於本地區本單位的述職述廉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將述職述廉工作總結報上一級黨委(黨組),並分別抄送上一級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
此外,《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諸多考察細節均有規范。
“如果類似現實被隱瞞,一定是當地組織、紀檢部門在考核中存在失職,甚至選擇性‘裝聾作啞’。”庄德水說。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