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26日上午繼續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庭辯論開始后,公訴人對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發表了公訴意見。
公訴人稱,在法庭調查中,針對指控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宣讀了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訊問筆錄,對出庭証人徐明、王正剛、王立軍進行了詢問,出示、宣讀和播放了由於法定原因不能出庭作証的薄谷開來、唐肖林等証人的詢問筆錄、親筆証詞和作証的同步錄音錄像,出示、宣讀了大量的相關証人証言筆錄,出示了相關書証、物証照片、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証據。這些証據,經過當庭舉証和質証,不僅証明了這些証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而且証明了這些証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証,形成了確實充分並且排除合理懷疑的証據體系,充分証明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
公訴人表示,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既是憲法的重要原則,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對薄熙來嚴重職務犯罪案件的依法查處,既體現了我國依法反腐的決心,又充分表明,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任何人,無論職務多高、權力多大,隻要觸犯法律,都將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