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齊先生前往該市一家醫院體檢,其中肺癌相關的參照指標呈陽性,不過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總檢結論中,並沒有專門提示,更沒建議他復查。齊先生也就沒當回事,誰知兩年后,他不適入院,確診為肺癌。2012年初,齊先生將體檢醫院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全部的治療支出費用23萬余元,及精神損失費5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醫院的確沒有盡到提示義務,但與他患癌症並不存在因果關系,判醫院賠償齊先生精神損失費5萬元。齊先生的家人不服又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但在結果出來之前,齊先生已經去世。
揚子晚報記者 陳 婧
身體不適,一查肺癌晚期
回放兩年前:已檢查出陽性,醫院卻未提醒
2011年8月,南京56歲的市民齊先生總是感覺呼吸不暢。他來到南京市區一家醫院就診,診斷結果讓他無法接受,竟然肺癌晚期。醫生稱已經出現了腦轉移,錯過了最佳治療時機。醫生當時提醒齊先生,之前有沒有做過相應的檢查?他才想起,兩年前單位曾組織過一次體檢,其中有腫瘤的項目。只是他記得,這一項沒什麼特別的,也沒有醫生提醒過他什麼。
他回家找到當時的檢測報告,上面腫瘤參考指標“癌胚抗原測定(CEA)(以下簡稱CEA指標)的結果赫然寫著??陽性!
那是2009年8月,齊先生到位於河西的一家醫院進行體檢,9月份拿到了體檢報告。在腫瘤標志物一欄內寫著“CEA指標的檢測結果為陽性”。后來醫生介紹癌胚抗原是一個腫瘤標志物,能反映出多種腫瘤的存在,陽性代表有病或病毒。而在總檢結論中,醫院對高血壓、鼻炎等一些病作出了明示和建議,並沒有提到關於腫瘤的問題。齊先生就沒當回事,之后也沒進行過復查。
狀告醫院,要求賠償28萬
兩大爭議點:體檢有無過失?與患癌有無因果關系?
雖然錯過了手術的時機,齊先生還是努力接受治療,先后花去了23萬多元。多年的積蓄幾乎花盡,病情依然嚴重。齊先生的家人獲知,雖然當時檢查結果呈陽性,並不能就確定有癌症,只是說明有比較高的患癌風險。那麼,如果當時積極檢查治療,癌症完全有治愈的可能。正是因為當時醫院沒有提醒自己,才造成目前的惡果。“這是醫院的重大失誤!”
據當時媒體報道,該醫院一位接受採訪的主任曾稱,“寫報告的是一名60多歲的退休主任,他要對著電腦看成百上千份報告,有疏忽可以理解”。齊先生為此激憤不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當時提供體檢的醫院賠付自己23萬余元醫藥費、5萬元精神撫慰金,並要求醫院對自己賠禮道歉。法院以醫療損害糾紛立案受理。
法院經過調查認定,醫院出具的健康體檢報告沒有對其陽性體征和異常情況的描述和建議。醫院也未作出專門提示,包括讓齊先生就此做進一步檢查等。而衛生部《健康體檢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報告應當包括受檢者一般信息、體格檢查記錄、……陽性體征和異常情況的記錄、有關建議”。對照此規定,醫院未就陽性體征提醒明顯不符,法院認定醫院的體檢行為存在過失。
此外,齊先生的家屬認為,體檢醫院的失職直接導致齊先生錯失治療良機。雙方就此各執一詞。法院就此咨詢了多位醫學專家。據專家介紹,CEA不是診斷肺癌的特異性指標,只是一個參考指標。此外專家認為,他在2011年8月發現患有肺癌,距離體檢時間已經過去了兩年,無法確定患肺癌與醫院的體檢過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匯集專家的意見是依據多年的臨床實踐經驗,具有一定參考價值,認為醫院失職行為與齊先生的患癌沒早發現之間因果關系不能成立。
法院判決:
醫院存在體檢過失 支持5萬元精神損失費
法院認為,既然醫院的體檢過失與導致齊先生患癌沒有直接關系,齊先生的治療費用是醫治其自身疾病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因此醫院沒有賠償醫療費並賠禮道歉的責任。
但是,齊先生在醫院進行體檢的行為,本身就是為了自身的健康,提高生活質量。醫院的體檢過失損害了齊先生的健康期望,也導致他喪失了進一步檢查的時機,醫院需賠償齊先生精神撫慰金5萬元。
齊先生的家人不滿此判決結果,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不過中院依然維持原判。據法官介紹,遺憾的是在二審判決結果產生之前,齊先生因病重已去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