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底,重慶商人張先生,將3000萬資金轉入自己在山東濟寧工商銀行的戶名之下,隻為幫助朋友完成年中的攬儲任務。約定的7天期滿之后,張先生拿回自己的存款。但是,上月17日,卻意外發現,從未離開自己控制的全部6500萬資金,已被山東省菏澤市巨野縣公安局凍結。
一番周折之后,張先生前往巨野縣了解情況。巨野縣警方給出凍結賬戶的理由是,涉嫌金融詐騙。這讓張先生及家人,摸不著頭腦。在自己的賬戶內流轉的資金,怎麼就卷入詐騙犯罪了呢?
在重慶商人張先生看來,事情的經過非常簡單。
張先生:我受一個朋友的邀請,他在幫銀行拉一筆存款,通過朋友來跟我說叫我幫幫他,我就答應了去幫他,開完了戶以后,我們把錢轉賬轉到那個戶頭上,然后按照合約存滿七天,轉回重慶的賬戶,就是這麼回事。
不過,事情的后果,卻莫名其妙地復雜起來。
張先生:7月17日,我叫我老婆轉賬出來,轉賬本來要答應付一筆人家的錢,結果一轉發現轉不了,就不對嘛,就給銀行打電話,說被公安局凍結了。
據張先生稱,銀行方面表示,對其所有的6500萬資金實施凍結的,是山東巨野縣公安局。昨晚,記者就此事向巨野縣公安局負責偵辦此案的民警李少強求証,但李警官的回答非常簡單。
李少強:你無權過問,我也無可奉告!再見。
張先生說,公安局給出的凍結理由是:這筆3000萬的存款,與一起金融詐騙案有關。
張先生:我們過去之后就問,為什麼凍結我們的錢?他說,你這個錢,與一起詐騙案有關系。他說我們這裡有人被詐騙了錢,幾百萬。我就問我們的錢怎麼就跟詐騙案有關?他們就沒有具體地說了。
在張先生提供的一份存款協議書中,有這樣的表述:甲方張先生與乙方,就引資存款事宜達成協議,甲方安排3000萬資金,存入乙方指定的山東濟寧工商銀行東城支行的甲方名下賬戶,存款期限為6月20日至26日,共7天,乙方在此事完結之后,給予甲方利息、利息損失以及差旅等費用共兩萬元。
而這一份協議的內容,也得到了工商銀行濟寧市東城支行行長高進善的証實。
高進善:我就是要他來做個存款,他說沒問題,但過幾天錢就走了。一看錢被劃走了,接著巨野公安就說是這個錢涉嫌詐騙,就有問題了。但具體的他們也不跟我們講。
說到此處,或許您有點不太明白,事情有點復雜。不過,張先生本人對此事的理解,有一個比方。
張先生:A先生有一輛非常高檔的奔馳轎車,價值兩百萬,B先生是個騙子,有個C先生呢想貪便宜,買個便宜的奔馳車,騙子就跟C先生說,我可以幫你買一輛奔馳隻要五十萬,C先生一聽,好啊,五十萬你幫我買吧,然后B先生就通過人給A先生打電話,你到某某酒店來接一個人吧,A先生就來了吧,然后B先生就跟C先生說,你看我的車已經來了,你先給我20萬定金吧,這個C先生馬上就把錢給了騙子了,騙子拿了錢跑了,詐騙啊,公安局不問青紅皂白就把A先生的出租車扣掉了,后來查清楚這個A先生是被騙來的,然后就跟A先生說,你的奔馳車我們還是要扣走,你把被騙的錢拿回來,我們就給你解凍。
經過一番調查之后,巨野縣公安局方面也確實初步查明,張先生與此案無關,而這3000萬資金,與此案也沒有直接關聯。
負責偵辦此案的另一位巨野縣公安局民警張新涂:現在這個階段來說基本上可以確定他對這個情況不太了解,他對嫌疑人犯罪的意圖可能不太清楚,至於那個資金應該是和案件有關系,但不是直接用於犯罪的。
記者:那可不可以這麼理解,他的這個錢只是一個工具?
張警官:嗯,可以這樣認為,被嫌疑人利用的道具。
目前,張先生的全部6500萬資金,依然處於被凍結狀態,無法正常使用。既然巨野縣公安局已經排除張先生與此案的牽連,並且也已經查明,凍結的6500萬,與此案沒有直接關系,那麼,警方為何仍不予解凍這筆資金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對於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而巨野縣公安局方面也表示,最近正在考慮為張先生的資金解凍。
公安局民警張新涂:現在不能完全界定它是涉案資金嘛,它畢竟不是嫌疑人直接用來作案的資金,它是間接發生關系的,所以說我們也可以給他解凍。
至於排除嫌疑多日,為何遲遲不予解凍,張新涂說,何時解凍,法律賦予公安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張新涂:因為有一些是法律規定不太嚴密的地方,不太好界定。
記者:就是現在按照法律規定的話,也可以解凍也可以不解凍?
張新涂:也可以,也可以等案子全部查清以后。
記者:就是這一塊法律規定上給了警方相對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張新涂:嗯,警方有這個自由裁量權,有些事情要從全面的衡量這個事情,才能有一個基本的判斷,我不能就是說嫌疑人隻要已到案,所有的事情都明白,這也不見得。
而張先生則表示,警方早在上月底,就通知他可以為其部分資金解凍,但前提是——經手此事的所有人,退還所收全部中介費。
張先生:7月30日給我打的電話,一個叫李少強的警官給我打的電話。就是要我去給那些中介做工作,把他們收的中介費還回去,就可以給我解凍,隨時還,他們第二天就可以解凍。
對此,張新涂警官表示,雙方立場不同,看待這筆資金的性質就不一樣。
張新涂:可能這是認識上的差別造成的,站在我們公安辦案的角度,我們就是為受害人挽回損失。因為他得到的那個所謂的中間的正常收益,確實是我們已經查明的受害人損失的那一塊,所以說我們向他進行追繳這也是正常的。我們也可以採取這種方式和他協商。
對於此案中雙方所產生的分歧,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洪道德認為,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這筆資金,應該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洪道德:根本沒有自由裁量權,刑訴法講的非常清楚,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3日內返還或解除。現在這個錢,已經証明不是犯罪人的合法財產,是別人的,而那個合法擁有這筆財產的人,又沒有參與這起犯罪,那就得解凍返還。
相關事件進展,中國之聲將持續關注。(記者肖源 實習記者趙慧穎)
(來源:中國廣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