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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五條地方細則出台:問責內容未被強化

范傳貴

2013年04月02日13:26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保障房價調控政策“落地”需更細致問責

  導致房地產調控問責困境的首要原因在於房地產調控中地方政府應當負責的內容不明確、缺乏連貫性。由於缺乏明確的調控目標和內容,沒有清楚的關於問責操作化的程序,沒有明確誰問責、對什麼問責、如何問責、問責的機制如何啟動和實施等具體內容,使得問責最終無人負責

  □第一觀察

  3月30日與31日,北京、上海、重慶、濟南、大連、合肥、天津等城市都按時發布了樓市調控“國五條”地方版細則。按照國務院此前的規定,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除拉薩外)一季度都要公布調控細則和價格調控目標。

  今年2月2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了完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和加強市場監管等五個方面的政策措施,即新“國五條”。

  其中第一條即明確提及,“要制定並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建立健全穩定房價工作的考核問責制度”。此后,“國五條”細則又明確指出,對執行相關政策措施不到位、房價上漲過快的,要進行約談和問責。

  可以看出,“問責”是構成這次“史上最嚴樓市調控”的一個關鍵因素。然而,在各地出台的“國五條”實施細則中,對“完善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這一規定進行細化的並不在多數。

  出台較早的廣州版“國五條”細則規定,全市各級政府和各有關單位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保持房價基本穩定。對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計劃目標未完成的,市政府要進行約談和問責。這幾乎與國務院的細則保持一致,並沒有進一步細化。

  相比之下,雲南省昆明市的細則要詳細一些:“將嚴格落實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成立市、縣(市)區兩級房地產市場調控領導小組,加強對本地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領導。市政府將加強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屬有關主管部門執行住房保障政策和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督察、考核和問責。對執行政策不力,未能實現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監管不力的,由市監察局約談並問責各縣(市)區政府和市屬有關部門責任人。”

  青島、重慶、天津等地關於“問責”的表述與國務院的細則相差無幾,而上海、合肥等大部分城市均未提及“問責”話題。

  “地方政府對‘問責’制度不積極,主要是因為對政策的可執行性還存在一定顧慮。”中山大學中國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副教授朱亞鵬告訴《法制日報》記者,2012年年底,他在所主持的一個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著文詳細分析了“我國房地產調控中的問責困境”。

  朱亞鵬介紹,我國在房地產調控中強調行政問責始於2005年。當年,中央政府出台“老國八條”調控政策,首次明確提出地方政府要對住房價格的調控承擔責任。

  2006年5月,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提出6條措施發展房地產(“國六條”),要求地方政府重視落實,並將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和控制房價漲幅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責任制。

  緊接著,國務院9部委出台實施方案“國十五條”,要求“各地區、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把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控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目標責任制,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2010年,國務院又出台《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嚴格履行穩定房價和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責任,並建立考核問責機制。而2011年1月份出台的國務院“新國八條”則明確提出了針對地方政府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並將房地產調控問責集中於兩個方面:保障房建設和穩定房價。

  “在上述歷次要求地方政府對房地產調控政策負責的實踐中,地方政府落實的情況也並不理想。”朱亞鵬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為什麼屢次調控,卻都一次次淪為‘空調’呢?除了城市化進程加速推進、全球貨幣泛濫等現實因素外,我以為,調控政策沒有得到有效執行是最直接的原因。”北京科技大學教授趙曉認為,房地產調控沒有見效果,問責不到位是一個重要原因。

  朱亞鵬分析,導致房地產調控問責困境的首要原因在於房地產調控中地方政府應當負責的內容不明確、缺乏連貫性。“問責程序的模糊和缺乏可操作性是導致問責難以落實的重要因素。由於缺乏明確的調控目標和內容,沒有清楚的關於問責操作化的程序,沒有明確誰問責、對什麼問責、如何問責、問責的機制如何啟動和實施等具體內容,使得問責最終無人負責”。

  朱亞鵬認為,作為中央政策的具體落實方,近十多年來,地方政府依賴土地財政維護地方的開支,這種發展模式嚴重依賴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調控顯然是與地方政府的利益沖突,地方政府的政策取向必然會去維護地方的利益,積極維護“房地產是支柱行業”的地位,以致利用中央政策內容的含糊進行選擇性執行。

  朱亞鵬建議,要改變這一現狀,除了在制定問責政策時更加細化外,還應該更多地引入社會監督。“要在房地產調控過程中增加社會大眾對決策與問責的參與度,讓住房政策網絡更加開放,為社會對政府和對市場的監督、問責提供必要條件”。(范傳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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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段欣毅、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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