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截至目前我省檢察機關查辦的個人貪污數額最大的一起案件——省農墾社會保險辦公室原副主任劉保祿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2803.7萬余元,被蘭州中院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后,劉保祿提出上訴。2月16日,記者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於2013年春節前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劉保祿,安徽蕭縣人,大學文化程度。2001年6月,劉保祿從甘肅嘉峪關化工總廠調至甘肅省農墾社會保險辦公室任科員,因業務能力出眾,於2002年4月升至省農墾社保辦任財務科科長,2009年9月又被提升為省農墾社保辦副處級調研員,4個月后,劉保祿榮升為省農墾社保辦副主任,時年僅38歲。這期間,劉保祿雖身居要職,但隨著時任會計的離任,他還兼任會計、出納等職。2010年,檢方接到對劉保祿的舉報線索,遂展開偵查。2011年4月13日,劉保祿涉嫌貪污公款2800余萬元被提起公訴。
2012年7月25日,蘭州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劉保祿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后,劉保祿以一審判決認定自己犯貪污罪的事實錯誤、証據不足為由提出無罪上訴請求。他認為,自己作為單位財務管理人員,僅僅是以個人名義為所在單位存放、管理賬外“小金庫”。劉保祿還特別提出,自己這種“一心為公”的保管行為, 在其他証人口中不真實不客觀,說到底自己是被冤枉了。
省高院審理認為,劉保祿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公務人員,利用擔任省農墾社保辦會計、財務科長及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採取多頭轉賬、隱匿公款,制作假電匯單、銀行對賬單和利息單用以平賬等多種手段,大肆侵吞國家財產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所貪污的又系社會保險等專項資金,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處以死刑。鑒於其貪污的贓款部分已追繳,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省高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終經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其作出如上終審裁定。(記者 郭玉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