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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先行墊付連霍事故賠償 具體金額未公布

2013年02月05日08:15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4日下午,連霍高速河南義昌大橋坍塌事故現場指揮部公開了10名遇難者身份信息,並通知家屬認領。鑒於目前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尚在進行中,事發地政府已決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賠償金統一按照城鎮居民標准先行墊付。但是,指揮部沒有公布賠償標准的具體數額。

  10人中男性8名女性兩名,其中江蘇籍5人、河南籍3人、山東籍2人。他們是:張春福,山東高密市人﹔馮俊科,河南平頂山市人﹔侯艷新,河南安陽市人﹔黃金義,河南潢川縣人﹔董振功,江蘇邳州市人﹔孫玉文,山東章丘市人﹔王高眾,江蘇南通市人﹔陳進雲,江蘇南通市人﹔王錄洲,江蘇東台市人﹔申裕蘭,江蘇東台市人。

  記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目前記者無法得知河南此次對事故遇難者的賠償金是按照事故發生地河南省的標准,還是按照遇難者戶籍所在地的標准。

  如果是按照事故發生地河南省的標准計算,記者了解到,國家統計局河南調查總隊發布數據稱,2012年河南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按20年計算,死亡賠償金約為40.88萬元。如果按照山東省的標准,2012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5755元,按20年計算,死亡賠償金約為51.51萬元,與河南標准相差約11萬元。如果按照江蘇省的標准,2012年江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677元,按20年計算,死亡賠償金約為59.354萬元左右,與河南標准相差約19萬元。

  1名遇難者家屬孫某4日對記者說,,事發地政府工作人員說由他們先進行墊付賠償,“最多能爭取到60萬元左右”。家屬拿到這筆錢后,將追訴權交由當地政府代理,由當地政府幫家屬向煙火炮竹生產運輸企業、保險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以及政府相關部門追討賠償金,並向家屬賠償事故車輛及所載貨物的損失,追討賠償金有可能用時半年甚至一年。

  孫某還說:“善后賠償工作組一位工作人員說,他很為我們惋惜。如果昨天(3日)12時之前簽協議,就能額外領到5萬元獎勵﹔今天(4日)12時之前簽,還能領到3萬元獎勵﹔過了(4日)12時,隻能領到1萬元獎勵﹔過了明天(5日)12時,就1分錢獎勵都領不到了。”由於金額數目分歧太大,孫某與善后賠償工作組尚未達成一致意見。

  一位律師告訴記者,按照法律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承擔死亡補償費外,還應當賠償護理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國政法大學系統法學疑難案件中心主任調研員、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杰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他認為肇事車輛所運載的煙火炮竹生產企業以及車輛所屬的運輸企業明知煙火炮竹屬易燃易爆品,卻違反國家以及河南省相關法規,故意將煙火炮竹用非專業車輛運上高速,從而造成遇難車主人身、財產等方面的嚴重損失,構成侵權行為,負有對死傷者的人身財物損失賠償的責任。

  此外,其他車主向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公司繳納過路費,應得到安全的通車環境,然而事發路段高速公訴管理運營公司把關不嚴,未盡到注意義務,致使運載煙火炮竹的車輛違規上高速,應當為此次爆炸造成損失負有一定的賠償責任。(記者韓俊杰 實習生劉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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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盛卉、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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