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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建筑業勞務應就地繳稅

2013年01月22日03:07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新京報訊 昨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在其官網上對近期納稅咨詢熱點做出解答。納稅服務司指出,納稅人在異地提供建筑業勞務等部分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日前有納稅人咨詢,企業在B地,但在A地提供建筑設計勞務取得收入,該收入的營業稅納稅地點是在A地還是B地?

  對此,納稅服務司稱,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應就其取得的A地建筑設計勞務收入向機構所在地B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納稅服務司之所以做出上述規定,是因為建筑設計勞務並不屬於建筑業勞務。據記者查閱,建筑業勞務包括木工作業、砌筑作業、油漆作業、腳手架作業等十三項,其中並無建筑設計勞務。

  除企業納稅人外,此前亦有個人納稅者咨詢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收入應該如何繳納個人稅?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此前參與在線訪談時對此表示,根據規定,對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申報事宜。

  針對納稅人在本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同時偶爾在其他機構講課或演講取得其他額外收入的繳稅方式,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稱,如果不是本單位發放這筆額外收入,那麼算作獨立的勞務報酬所得。工資薪金所得依然按照規定由本單位代扣代繳,這部分額外收入則按照獨立勞務報酬的稅率和征收方式由發放機構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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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讓房屋納稅按“孰先”原則

  昨日,納稅服務司還解答了其他咨詢熱點。有納稅人咨詢想轉讓一套住房,房屋產權証和契稅完稅証明的時間不一致,在計算稅費時如何確定購買時間。

  納稅服務司稱,根據規定,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証和契稅完稅証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証上注明的時間早於契稅完稅証明上注明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証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証明上注明的時間早於房屋產權証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証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記者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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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旭海(實習)、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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