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近日首次審議了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員建議,針對馳名商標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應在法律中明確防止行政對馳名商標認定的干預。
據介紹,對於馳名商標的有關條款,委員們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這一制度在實施中較為普遍地存在著企業利用馳名商標做廣告宣傳、相互攀比、誤導消費者的現象。還有一些企業為獲取馳名商標保護,不惜虛構商標爭議和商標訴訟案件等問題,馳名商標也被錯誤理解為高於一般商標的“特權商標”。為此,這一意見要求草案不再規定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另一種意見認為,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是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商標法時確立的重要制度之一,那些為公眾廣為知曉且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確實需要跨類保護,且馳名商標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特別是我國已參加了兩個相關的國際條約,有一定的義務。這一意見認為可以保留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但是要根據所存在的問題對馳名商標的定義、適用范圍、認定標准、認定程序、舉証責任、保護要求等內容作出全面規定,防止對馳名商標認定的行政干預,禁止利用馳名商標違法宣傳、誤導公眾,並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等。石秀詩委員表示,他傾向於第二種意見,即根據目前遇到的實際問題進行研究、修改、充實,使馳名商標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王殿貴認為,把馳名商標和企業品牌連在一起是創品牌的重要手段,有助於打造品牌文化。但在現實中,一些企業為了獲得馳名商標,甚至制造一些假糾紛。在馳名商標這個概念上,法律所規定的實際意義和企業在實際運行中的願望有差距,造成了對馳名商標的誤解,產生了一些矛盾,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法律要有嚴肅性。
賀鏗委員不贊成馳名商標由行政來認定。首先,馳名與否不是行政可以認定的,是由商品使用者認定的。如果大家都認為這個商品好,該商標就馳名了,且行政認定弊端很多。雖然商標局有很多專家,但是很難確定某一商標是馳名還是不馳名,因此,馳名商標不應用行政的辦法認定。其次,法律中可以一般性地規定一條,即保護商標的同時,尤其要保護馳名商標。如果商標受到侵權並進行起訴,就要通過法律來保護,所以馳名商標隻能是一個法律概念,法律上裁定其確實是馳名商標,可以認定按照馳名商標的規定來保護。(李吉斌)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