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海口1月9日電(記者 張茜翼)記者9日晚從海南省教育廳獲悉,由海南省教育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公安廳聯合制定的《關於做好外省籍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我省普通高考工作的實施方案(試行)》(下稱《方案》)9日向社會公布,並將於2014年1月1日起試行。
《方案》要求,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海南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並連續居住滿6年,本人初一到高三年級在該省學校有學籍並連續在該省就讀6年,同時在該省普通高中學校畢業,其法定監護人在該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並按規定參加該省從業人員各項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從業人員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兩項社會保險)滿6年,可在該省報名參加高考,不受報考批次限制。
如果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海南省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並連續居住3年以上(含3年)不滿6年,本人初中階段在該省學校就讀並畢業,參加該省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取得該省高級中等教育學籍並連續在該省就讀滿3年,同時在該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其法定監護人在該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並按規定參加該省從業人員各項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從業人員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兩項社會保險)3年以上(含3年)不滿6年,可以在該省報名參加高考,但隻能報考本科第三批及高職專科學校。
此外,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該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本人在該省有高級中等教育就讀經歷,並取得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証書,其法定監護人在該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也可以在該省報名參加高考,但隻能報考海南本省的高職專科學校。
《方案》強調:為了把好“異地高考”報名資格審查關,嚴防“高考移民”等弄虛作假行為,該省將按照海南省國家教育考試聯席會議制度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實行“誰主管、誰審查、誰確認、誰負責”的審查辦法和責任追究制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