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月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8日對外公布。根據《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認定為瀆職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做出規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此基礎上,《解釋》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也做出規定:造成傷亡達到前款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致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根據《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
《解釋》指出,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按照刑法分則的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
根據《解釋》,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流入社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從嚴懲處。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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