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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終審裁定: 吳英案外案維持原判

2012年12月25日07:29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據新華社電24日,浙江省高院對吳英“案外案”——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胡滋仁、劉賢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本色集團的上訴,維持金華市中院11月29作出的裁定。

■ 法官釋案

同日,浙江省高院新聞發言人唐學兵就吳英“案外案”有關問題做出回應。1.法官是否存在內外勾結行為?

有媒體報道吳英認為上述兩案系案外人楊志昂等試圖通過虛假訴訟,侵佔吳英的涉案房產,並質疑調解法官存在內外勾結的徇私枉法行為。

唐學兵指出,從吳英集資詐騙案的材料看,楊志昂系吳英非法集資的下線,而楊志昂被吳英詐騙的資金又主要是從其他人處非法吸攬所得,2007年2月7日吳英因集資詐騙罪案發被追究刑事責任,嗣后楊志昂也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此之前,即2006年12月28日金華中院立案庭的法官在主持調解上述兩案時,對吳英與楊志昂均系犯罪人員,以及兩者之間的糾葛並不知情。未發現該法官有內外串通等違法行為。2.吳英14處房產是否早賤賣?

唐學兵表示,吳英的14處房產遭“賤賣”說法不實。據了解,吳英“案外案”所涉及的14處房產尚登記在本色集團名下,目前仍被查封,所謂涉及“賤賣”的起訴已被金華中院和浙江省高院駁回,不存在吳英資產被賤賣的問題。3.法官是否在程序上失職?

對於吳英的律師提出其中一案“委托書不全”而質疑法官存在程序上失職的情況。唐學兵說,在本色集團與胡滋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因畢健並不持有本色集團委托其代理該案的授權委托書,金華中院本著有錯必究的原則,已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和重審撤銷了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與胡滋仁達成的調解協議。對於辦案法官在該案中存在的審查不嚴、工作粗糙等問題,浙江省高院已責成金華中院認真核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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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段欣毅、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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