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救助管理辦法》出台前未充分聽取意見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開始實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被廢止。導致此次“變法”的導火索,是發生在2003年3月的“孫志剛案件”。中央政府對輿情民意的快速反應和果斷應對措施解除了一道嚴重阻礙中國社會勞動力流動的“緊箍咒”,全國上下一片歡呼。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社會學所研究員唐鈞看來,從“收容遣送”走向“救助管理”,是一個差不多180度的急轉彎。剎車、掉頭、再啟動,這一“變法”的“急就章”是在4個多月內完成的。
唐鈞認為,“變法”時間差不多與SARS肆虐的非常時期重合,緊張凝重的社會氛圍實際上並不適合公眾充分發表意見。當時,在媒體上確實有很多討論,政府也進行了多次專家咨詢,但意見始終是一邊倒。
唐鈞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從20世紀80年代中到90年代初,有三項政策觀念上的變化使收容遣送制度發生了本質的變化。
其一,收容遣送被賦予“積極配合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活動”的任務,成為“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的一部分。這是1983年9月出台的《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積極配合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活動加強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中的表述。
其二,進城打工的農民被當時的城市社會和政府視為“盲流”,似乎一下子成了中國社會的心腹大患。這種觀念可以說在當時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文件中隨處可見。
其三,遣送站本身也被莫名其妙地卷入“自收自支”的浪潮中,於是乎,政策目標發生了嚴重的偏離,外來人口因為“有油水”成為收容遣送的重點對象,而真正的乞討人員反而淡出政策視野。
唐鈞說,到2003年前后,收容遣送的矛頭已經主要指向外來人口而非流浪乞討人員,有無“暫住証”常常成為是否被收容的辨別標准。正是在經濟利益的催動下,收容遣送偏離了預設的軌道,在有些地方甚至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
“現在看來,當時的很多意見,情緒的宣泄多於理智的思考。更因為‘孫志剛案件’涉及復雜的社會、政治背景,所以在立法過程中實際上並沒有真正廣泛地聽取不同意見。”唐鈞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