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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縉雲法院:張小偉綁架案定性准確 量刑適當

童靜宜 胡豐盛

2012年12月13日07:14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中新網麗水12月12日電(童靜宜 胡豐盛)12月11日,浙江省麗水市縉雲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小偉綁架案,縉雲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綁架罪判處被告人張小偉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判決結果出來后,引起了部分網民的關注。12日,中新網記者再度前往縉雲,案件審判長江林通接受了中新網記者的獨家採訪。

  案件事實:持刀劫持人質近十小時

  “這個案件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到最后的法院審判,前后長達半年多時間,以法庭所掌握的大量人証、物証看,案件的事實已經非常清楚。”在縉雲法院辦公室,江林通向中新網記者詳細介紹了法院審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實:

  今年43歲的張小偉,是浙江省雲和縣鳳凰山街道村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兩年,2011年7月刑滿釋放。張小偉曾以當地村公廁位置影響其生活為由上訪。2011年8月5日,經過協調,張小偉與當地村兩委達成和解,由村裡一次性補償張小偉20000元,當時張小偉還出具了書面材料表示接受,錢也領了。

  2012年5月22日上午8時許,事先守候在雲和縣委宿舍樓道內的張小偉趁該縣副縣長李某某上班走出宿舍之際,持刀將其劫持回宿舍,迅速反鎖房門,關緊窗戶,拉上窗帘。劫持過程中,張小偉以李某某的人身安全相威脅,先后提出拆除村公廁等多項要求。為確保人質的生命安全,現場處置小組被迫滿足了張小偉拆除公廁的要求,並當場實施村公廁拆除,但此后張小偉又提出拆除與其有矛盾的同村村民張某某房屋的要求。在近十個小時裡,現場處置小組先后動員媒體人員、基層干部、張小偉的親朋好友反復做其思想工作,勸其釋放人質,但均未果。

  當日下午6時許,人質已被劫持近十小時,張小偉仍拒絕釋放人質,並威脅不在其規定的時間內滿足要求就對人質行凶。在人質生命遭受嚴重威脅的情況下,現場處置小組下令公安特警強行突破進入房內,開槍制服被告人張小偉,安全解救人質。

  記者在採訪中還了解到,張小偉家離公廁是比較近,但最近的卻不是他家,而是村民張某某家,離公廁還不到1米,就在張小偉家對面。村民告訴中新網記者,建公廁時全村人都同意的,協議都有。公廁原址是7個露天的私人茅廁,每天都臭氣熏天的。這些私人茅廁也是歷史形成的,原先張家並不住在茅廁附近,后來張家購買了村裡靠近茅廁的倉庫作為住房。實際上,公廁的原拆原建,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環境。

  案件定性:人質綁架犯罪案件

  縉雲縣法院合議庭認為,被告人張小偉事先准備折疊刀,守候在李某某的家門口,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將其劫持,並以其人身安全相威脅來滿足自己的要求,“撇開雙方的身份,從案件的整個過程來看,我們可以非常明確的認定,這是一起典型的人質綁架犯罪案件。”

  “張小偉主觀上已經具有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故意,客觀上又實施了持刀綁架、脅迫他人的行為,直接危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規定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辯護律師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我們沒有採納。”江林通解釋道。

  關於辯護律師提出張小偉的行為系非法拘禁違法行為,合議庭認為,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都有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但綁架罪特殊性在於該罪要求行為人除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之外,還要有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為。

  量刑檔次:犯罪行為不屬於“情節較輕”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司法實踐,綁架罪“情節較輕”一般指的是主動釋放人質、犯罪時間較短、危害性不大等情形。

  “結合整個案件事實,張小偉持刀劫持被害人時間長達近十個小時,且直接威脅到了人質的生命安全,不屬於情節較輕的情況。”同時,“張小偉使用暴力、脅迫等方法控制他人作為人質,以人質人身安全要挾實現其目的,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江林通這樣告訴記者,基於以上事實並考慮到張小偉在刑滿釋放5年內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最終對張小偉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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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段欣毅、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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