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萬元入袋 卻稱沒受賄
12月10日,烏魯木齊市沙區經濟和發展改革委員會原黨委書記、副主任,開發區(頭屯河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楊某涉嫌受賄80萬元的案件,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人指控,47歲的楊某在擔任沙區經濟和發展改革委員會黨委書記、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新疆某商貿有限公司與新疆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促使兩公司在位於倉房溝村物流中心項目所屬土地的合作事項中達成一致。
新疆某商貿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吳某(另案處理)假借勞務費名義,於2011年9月至10月間先后兩次給楊某送去人民幣共計80萬元,而這些錢被楊某用來購買房屋及個人消費了。
公訴人認為,楊某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面對公訴人的指控以及公訴人出示的多份証人証言,楊某均不認可,並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不屬於受賄,並稱部分証人証言沒有可信度。
楊某的辯護律師在發表辯護意見時說:“兩個公司之間的合作不是楊某能夠左右的,雙方只是找他充當一個‘和稀泥’的角色,楊某的行為並沒有主觀故意的成分,也並不是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不該認定構成受賄罪。”
“我從未想到自己會以受賄罪被控訴,我認為我的行為沒有受賄,也不可能構成受賄罪,相信法院會給出公正的判決。”在最后陳述中,楊某仍然堅稱自己無罪。
因本案涉及面廣,案情復雜,當日未作出宣判。
(來源:天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