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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南沙港總公司原董事長受賄39萬被判刑6年

2012年12月12日13:25    來源:羊城晚報    手機看新聞

  他在選承包公司時做手腳

  南沙港總公司原董事長受賄39萬被判6年

  廣州南沙港口開發總公司原董事長王某峰,因受賄39萬元近日被南沙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

  王某峰於2004年3月至2006年2月在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港口開發總公司(全資國有公司,后更名為廣州南沙港口開發有限公司)任常務副總經理,主管公司全面工作。2006年3月開始,先后任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港口開發總公司總經理、兼董事長,主管公司全面工作。

  據檢方指控,王某峰於2005年至2011年間,利用主管港口公司工作的職務之便,伙同其姐夫劉某(另案處理)在港口公司選定承接工程施工隊的過程中,將港口公司的多項工程交由包工頭溫某洪(另案處理)承接,通過劉某共同收受溫某洪的多次賄賂共計81萬元,王個人分得34.7824萬元(含其私人別墅裝修期間劉某為其支付的26萬元)。

  2008年至2011年,王某峰在擔任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港口開發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期間,利用主管港口公司工作的職務之便,在港口公司選定承接工程施工隊的過程中,將港口公司的多項工程交由包工頭江小添(另案處理)承接,多次收受江小添賄賂款共計5萬元。

  庭審中,王某峰認為指控大部分不是事實,他隻收了劉某給的11萬元,那81萬元不知道是怎麼回事﹔江小添給的5萬元是事實。

  南沙區法院認為,王某峰受賄罪成立,念其歸案后向檢察機關提供線索偵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現,決定從輕或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沒收財產15萬元﹔追繳受賄所得款397824元上繳國庫。

  記者另外獲悉,本案中所提到的劉某,受賄462176元,受賄罪成立,近日已被南沙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沒收財產16萬元﹔受賄所得悉數被追繳,上繳國庫。溫某洪犯行賄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3年。(夏楊 賀小丹)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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