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訪談)積極推進協商民主發展 實現公民有序政治參與
——訪全國政協常委李昌鑒、李君如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有利於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新華社記者就此專訪全國政協常委、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昌鑒和全國政協常委、中央黨校原副校長李君如。
“把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結合起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特色所在”
“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在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是第一次,這是黨在民主政治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李君如說。
他說,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在開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道路的過程中,逐漸認識到了“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取得一致意見,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這兩種形式,前一種一般稱為“選舉民主”,后一種可稱為“協商民主”。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把它與選舉民主結合起來,正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特色之所在。
李昌鑒認為,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論創新意義和現實指導意義。協商民主在中國已經形成一種政治制度,並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實踐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作用。
他說,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實踐中,協商民主具有豐富多樣的形式,如黨內民主有協商,人民代表大會有協商,政黨制度有協商,基層民主也有協商。在眾多的協商民主形式中,人民政協是中國特色協商民主的主要載體和實踐形式。
“協商民主是人民政協的特色所在”
十八大報告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李昌鑒指出,以人民政協為最重要載體和實踐形式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制度已經相對比較成熟,並正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李君如表示,協商民主雖然具有多種實現形式,但人民政協更具有獨特的優勢,政協具有民意的廣泛代表性,具有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對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民主監督的合法權威性,具有實施協商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等特殊優越性,而且在人民政協60多年的探索實踐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他說,協商民主的實質,就是要實現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人民政協作為中國人民在為人民民主而奮斗的過程中創造的民主形式,其優勢就在於它能夠在很高的制度層次上實現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
李昌鑒同時指出,中國特色協商民主制度發展過程中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為:首先,對於協商民主制度重要性的認識有待在全社會特別是領導決策層中達成共識﹔其次,人民政協履行職能制度化建設的進程與協商民主制度發展要求還不相適應﹔再次,實行協商民主制度需要以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來規范和保証。
“把協商民主這一重要制度完善好運用好”
“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以人民政協為主要實踐形式的協商民主制度,是在黨的領導下,在現行政治體制框架內有組織、有步驟地深化政治體制改革中風險最低、代價最小、效果也最為顯著的一條有效路徑,應當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提到議事日程。”李昌鑒說。
“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已經成為我國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我們應該有這樣一種政治自覺。”李君如說。
他認為,要發揮好人民政協的作用,把協商民主這一重要制度完善好、運用好,應該從黨委和政協組織兩個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從黨委來講,要堅持貫徹“重大問題協商於決策之前”的原則。隻有決策之前的協商,才能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真正發揚民主。從政協組織來講,應該以改革的精神,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制度建設,從制度上確保政協委員充分發表意見,包括發表建設性的不同意見﹔從制度上推進民主監督,對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重大決策及其執行成效進行監督,並通過適當形式向決策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示﹔從制度上拓寬政協委員與人民群眾直接聯系的渠道,充分反映民意。
李昌鑒表示,當前,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著力點要放在完善制度上。他建議,應進一步確認人民政協作為實行我國協商民主制度的政治形式、組織形式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協商民主參與主體的相關問題﹔進一步規范協商民主的內容和程序﹔進一步完善人民政協界別的設置和功能,使政協的協商民主能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反映社會各界的意見和要求﹔積極營造堅持和完善協商民主的社會氛圍﹔深入進行協商民主理論研究工作。(記者吳晶晶、顧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