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性賄賂在貪腐案件中已是公開的秘密,但在定罪量刑時卻面臨一定的困難。
“按目前刑法的規定,賄賂犯罪的犯罪對象為財物,這個太窄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賄賂犯罪的犯罪對象已擴大到‘入干股’等財產性的利益。但對於諸如‘性賄賂’的行為,有些地方法院無法處理,隻得回避。”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說。
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教授孟慶華認為,性賄賂行為通常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行賄人自己為了本人或者他人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如蔣艷萍案件﹔另一種是雇用性職業者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並以此與國家工作人員進行交易。這兩種情況的性質是不一樣的。
“在現行賄賂犯罪的刑法規范框架內,第一種情況屬於權色交易,基於刑法賄賂犯罪對象局限於‘財物’的現實,無法通過刑法解釋將之納入賄賂犯罪圈。但第二種情況屬於受托人通過職務便利換取性服務,而性服務是請托人通過支付財物換取的,本質上是權錢交易,顯然符合賄賂犯罪的構成要件,屬於權錢交易關系的性賄賂在規范上已經處於入罪狀態。”孟慶華說。
該如何走出性賄賂定罪困境
對於性賄賂,一位著名刑法學家曾經說過這樣一段話,“假設我是手握權力者,你有求於我,於是放一個妖艷的女子在我的臥室,要我對她沒有非分之想,這顯然從人的本性上來講不現實。設置一套‘根本不讓美女進入臥室’的制度,才是問題的關鍵”。
顯然,靠法律制度來抑制性賄賂現象是必然途徑,但在我國現行法律中,除了2007年11月15日,公安部消防局發出通知,實施《公安消防部隊四個嚴禁》,首次提到“性賄賂”外,再無相關的規定。
“有人認為,各種無形的非物質性利益包括性賄賂、幫助介紹職業、調動工作、遷移戶口、提供出國機會等。其中性賄賂已經成為一種特殊而且比較典型的形式。關鍵在於,不能一概而論性賄賂屬於‘非財產性利益’。性賄賂可以是‘財產性利益’,也可以是‘非財產性利益’。在性賄賂案件中,如果是花錢請人提供性服務的,則可以作為財產性利益。換言之,接受他人花費請人提供的性服務,且當事人花費多少,應該作為接受財產性利益看待。”孟慶華說。
林?也認為,行賄和受賄的載體不一定是錢財。比如性賄賂行為的載體就不是錢財。賄賂行為的載體可能是錢,也可能是權力,這些都可能是賄賂的表現形式。因為通過這種賄賂給對方帶來好處,看上去沒有物,實際上最后帶來的一定是物的形式,也就是實際利益。
“司法實踐中的性賄賂大多是行賄人支付錢款雇用他人提供性賄賂,以使受托人在權力運作過程中為其謀取利益。在金錢—性賄賂—謀取利益的整個行為流程中,權錢交易的本質也得到完全體現:行賄人付出的是金錢,得到的是受托人通過職務行為賦予的交易機會﹔受賄人付出的是利用職務便利后的幫助行為,得到的是請托人提供的以一定金錢為代價的性服務。這種性賄賂屬於‘財產性利益’,應當構成受賄罪。”孟慶華說,國家工作人員嫖娼,由他人支付金錢,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金錢后自己去嫖娼,在實質上沒有任何差別。在國家工作人員嫖娼、由他人支付金錢的情況下,受賄在形式上由單純的權錢交易變成了權與色為表現形式的錢的交易,即變相的權錢交易,但是從根本上仍然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是權錢交易的一種特殊形式。嫖資就是受賄數額大小。此類行為可以直接按照刑法分則條文有關受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腐敗者的受賄方式在不斷變化,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腐敗行為萬變不離其宗,本質上還是老一套。在反腐敗過程中,要看穿腐敗的本質,然后加以懲治,並且在相關的法律上加以補充。”林?說。(記者杜曉)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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