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原副市長李石貴涉嫌巨額受賄一案,16日上午10時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李石貴犯受賄罪,一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間,被告人李石貴利用擔任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秘書長,副市長及巴彥淖爾市賓館、臨河賓館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巴彥淖爾市西區建設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非法收受巴彥淖爾市國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內蒙古海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內蒙古經緯建設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536萬元、美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61.60萬元的黃金2000克。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被告人李石貴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李石貴受賄所得的款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石貴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新華社電
(來源:北京晨報)